合同和社保单位不一致会有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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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和社保单位不一致有以下问题:
一、有关社保的待遇无法正常享受,可能由用人单位承担。如职工发生工伤的,由于用人单位、受伤事实与社保缴纳单位没有关系,社保部门可能不会正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导致这些费用由用人单位自己承担。在离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候,可能也会出现社保部门不予支付的情形。
二、员工可能会向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主张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社保由其他单位缴纳,即便是关联企业,在形式上用人单位也是未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可以根据上述规定主张被迫解除,且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三、导致员工部分社会政策享受受到影响。现在社会,社保缴纳已经不单单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缴纳的问题,其与员工个人的生活和发展非常紧密。有的地区出台政策,要求员工落户必须劳动合同主体与社保缴纳主体一致。还有的地方社保缴纳不规范的,可能会影响员工子女上学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一、有关社保的待遇无法正常享受,可能由用人单位承担。如职工发生工伤的,由于用人单位、受伤事实与社保缴纳单位没有关系,社保部门可能不会正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导致这些费用由用人单位自己承担。在离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候,可能也会出现社保部门不予支付的情形。
二、员工可能会向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主张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社保由其他单位缴纳,即便是关联企业,在形式上用人单位也是未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可以根据上述规定主张被迫解除,且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三、导致员工部分社会政策享受受到影响。现在社会,社保缴纳已经不单单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缴纳的问题,其与员工个人的生活和发展非常紧密。有的地区出台政策,要求员工落户必须劳动合同主体与社保缴纳主体一致。还有的地方社保缴纳不规范的,可能会影响员工子女上学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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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主体与社保主体应该一致吗?
首先我们看一下《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七)社会保险;由此看出,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约定社保缴纳问题。《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此条说明企业要及时开设社保户,现在五证合一,开户手续更加便捷。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企业自用工开始就要为员工缴纳社保。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所以,缴纳社保的主体应与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一致。
但是,有一种情况是允许劳动合同与社保不在同一个主体下的,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劳务派遣用工的形式,可以出现劳动合同与社保缴纳不一致的情况,文中所提的用工单位是企业。
三、不在同一个主体对企业和员工有哪些影响呢?
首先我们排除劳务派遣用工的形式,其他3种情况会不会对企业或员工有什么影响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发生工伤后不予认定影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所以,发生工伤应向劳动关系所属地的社保机构申请工伤认定手续,如果不在同一公司主体下,社保机构会不予认定工伤,产生的费用由企业承担。
2、缴纳社保不被官方认可
社保是劳动关系的法定附随义务,应由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办理,如果由第三机构直接代缴社保,可能不被官方认可。有个案例“在某个城市,企业在当地找的一家第三方机构代缴社保,员工到劳动监察举报单位社保行为,单位到劳动监察接受调查时,描述了社保是第三方代缴,官方的答复是应由用工的企业缴纳,不认可第三方代缴行为,要求为员工补缴社保”。各地在执行时的情况不一样,如果遇到案例所述的情况,就比例麻烦了。
3、员工部分政策享受会受影响
社保已经不单单是缴纳的问题,与个人的生活和发展更加紧密了。
关于员工落户,上海地区落户条件中明确说明:申请落户时劳动关系主体、工资发放主体、社保缴纳主体应保持一致,申请落户的必备条件之一。
关于子女异地高考,北京明确2014年起,有居住证明及稳定住所,稳定职业及社保满6年,子女有学籍且已连续读高中3年,可参加高职考试录取。
关于工作居住证办理,北京地区明确要求劳动关系、工资与社保要一致,且工资与社保基数要一致等政策。因为劳动合同与社保不一致造成的,员工利益受损,就可能产生纠纷。
其实有很多企业的部分员工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和社保缴纳不在同一主体下,如果没有发生什么问题不会有感知,一旦出现以上描述的情况,企业就比较被动了,所以做为HR应将业务发展与员工需求相结合考虑,尽量不出现纠纷,当然,如果确实出现劳动合同与社保不一致的情况,需要在劳动合同中增加社保缴纳的说明,通过协议维护双方权益,如:“因乙方(员工)个人需求,特申请(某地区)缴纳社保公积金并同意由甲方分支机构或甲方关联公司代为办理”。
还有一个重要提示:不管是否在同一个主体,工资与社保基数保持一致是关键。
首先我们看一下《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七)社会保险;由此看出,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约定社保缴纳问题。《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此条说明企业要及时开设社保户,现在五证合一,开户手续更加便捷。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企业自用工开始就要为员工缴纳社保。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所以,缴纳社保的主体应与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一致。
但是,有一种情况是允许劳动合同与社保不在同一个主体下的,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劳务派遣用工的形式,可以出现劳动合同与社保缴纳不一致的情况,文中所提的用工单位是企业。
三、不在同一个主体对企业和员工有哪些影响呢?
首先我们排除劳务派遣用工的形式,其他3种情况会不会对企业或员工有什么影响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发生工伤后不予认定影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所以,发生工伤应向劳动关系所属地的社保机构申请工伤认定手续,如果不在同一公司主体下,社保机构会不予认定工伤,产生的费用由企业承担。
2、缴纳社保不被官方认可
社保是劳动关系的法定附随义务,应由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办理,如果由第三机构直接代缴社保,可能不被官方认可。有个案例“在某个城市,企业在当地找的一家第三方机构代缴社保,员工到劳动监察举报单位社保行为,单位到劳动监察接受调查时,描述了社保是第三方代缴,官方的答复是应由用工的企业缴纳,不认可第三方代缴行为,要求为员工补缴社保”。各地在执行时的情况不一样,如果遇到案例所述的情况,就比例麻烦了。
3、员工部分政策享受会受影响
社保已经不单单是缴纳的问题,与个人的生活和发展更加紧密了。
关于员工落户,上海地区落户条件中明确说明:申请落户时劳动关系主体、工资发放主体、社保缴纳主体应保持一致,申请落户的必备条件之一。
关于子女异地高考,北京明确2014年起,有居住证明及稳定住所,稳定职业及社保满6年,子女有学籍且已连续读高中3年,可参加高职考试录取。
关于工作居住证办理,北京地区明确要求劳动关系、工资与社保要一致,且工资与社保基数要一致等政策。因为劳动合同与社保不一致造成的,员工利益受损,就可能产生纠纷。
其实有很多企业的部分员工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和社保缴纳不在同一主体下,如果没有发生什么问题不会有感知,一旦出现以上描述的情况,企业就比较被动了,所以做为HR应将业务发展与员工需求相结合考虑,尽量不出现纠纷,当然,如果确实出现劳动合同与社保不一致的情况,需要在劳动合同中增加社保缴纳的说明,通过协议维护双方权益,如:“因乙方(员工)个人需求,特申请(某地区)缴纳社保公积金并同意由甲方分支机构或甲方关联公司代为办理”。
还有一个重要提示:不管是否在同一个主体,工资与社保基数保持一致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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