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 年10月9日,王某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及附加盗窃险,保险金额为5000元,保险期限自2000年1
2000年10月9日,王某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及附加盗窃险,保险金额为5000元,保险期限自2000年10月10日零时起至2001年10月9日24时止。甲保险公...
2000 年10月9日,王某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及附加盗窃险,保险金额为5000元,保险期限自2000年10月10日零时起至2001年10月9日 24时止。甲保险公司向其出具了保险单。2000年10月20日,王某所在单位用福利基金为每个员工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及附加盗窃险,每人的 保险金额均为6000元,保险期限自2000年10月21日零时起至2001年10月20日24时止。乙保险公司也为王某出具了保险单。2000年12月 24日,王某家中失窃。王某发现后立即向其家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报案,并同时通知了甲、乙两家保险公司。公安派出所经勘察认定:王某被盗物品价值共计 4500元。因一直未能破案,王某向两家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两家保险公司均以王某系重复保险为由,认为其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拒不赔偿。王某无奈,向 法院提起诉讼。
试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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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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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位的回答相当准确,王某无论投多少家公司的保险,最终理赔额度不会超过损失的总额度。
参考资料: 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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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先买哪种就先叫那陪。。如果甲方陪百分之70那么乙就陪剩下的百分之30,,,反正甲保险没理由不陪,,它应该陪的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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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重复购买同一保险标的,也不能说i该合同无效?保险公司该赔的还是要赔的,按照比例分别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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