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发商在交房时收取装修抵押金的问题
我买的楼房是2010年10月30日交工,可是到了11月15日开发商才让我们去领钥匙,还让我们另交2700元的公共设施费,但是我们咨询了这是不合理收费,找到了有关部门,开放...
我买的楼房是2010年10月30日交工,可是到了11月15日开发商才让我们去领钥匙,还让我们另交2700元的公共设施费,但是我们咨询了这是不合理收费,找到了有关部门,开放商没办法,又给我们的2700元改了个名称,说是收取装修抵押金,还告诉我们3年后返回,请问这合理吗?开发商属于什么行为?我们应该怎么办?急求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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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装修抵押金可以不交!
从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装修管理服务费用和装修保证金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约定,并应以书面形式明确,不进行装修的不得收取。在业主装修完毕后,经物业管理企业检查验收,没有损坏公共部位、设备设施的,装修保证金应自检查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退还业主。除此以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占用超过3个月的押金、保证金。
KFS这样做,有可能他们资金紧张,从业主那里“借”些钱。至于有没有其他目的就难说了,反正这部分钱是可以不交的。
从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装修管理服务费用和装修保证金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约定,并应以书面形式明确,不进行装修的不得收取。在业主装修完毕后,经物业管理企业检查验收,没有损坏公共部位、设备设施的,装修保证金应自检查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退还业主。除此以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占用超过3个月的押金、保证金。
KFS这样做,有可能他们资金紧张,从业主那里“借”些钱。至于有没有其他目的就难说了,反正这部分钱是可以不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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