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分析

A县的甲公司与B县的乙公司于2001年7月3日签订一份空调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进100台空调,每台空调单价2000元,乙公司负责在B县代办托运,甲公司于货到后立... A县的甲公司与B县的乙公司于2001年7月3日签订一份空调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进100台空调,每台空调单价2000元,乙公司负责在B县代办托运,甲公司于货到后立即付款,乙公司于7月18日在B县的火车站发出了该100台空调。甲公司由于发生资金周转困难,于7月19日传真告知乙公司自己将不能履行合同。乙公司收到传真后,努力寻找新的买家于7月22日与C县的丙公司签订了该100台空调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丙公司买下的100台托运中的空调,每台单价1900元ub,在收到货物后15天内付清全部贷款;在丙公司付清全部贷款前,乙公司保留对空调的饿所有权;乙公司同时于当日传真通知甲公司解除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铁路运输公司在运输过程中于7月21日遇上泥石流,30台托运中的空调损毁。丙公司于7月26日收到70台完好无损的空调后,又与丁公司签订合同准备将这70台空调全部卖与丁公司。同时丙公司以其未能如约收到100台空调为由拒绝向乙公司付款。
问:1: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
同的理由是什么?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能否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2:遭遇泥石流而损毁的空调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丙公司与丁公司所签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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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qmyt
2010-11-24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yqmyt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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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过老师、律师,后做了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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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甲公司已经明确通知乙公司自己将不能履行合同,故乙公司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因为是甲公司违约不履行合同,所以,解除合同后,乙公司仍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据此规定,遭遇泥石流而损毁的空调的损失应由买受人丙公司承担。
3、因为乙公司与丙公司约定在丙公司付清全部贷款前,乙公司保留对空调的饿所有权。所以,货物的所有权仍归乙,丙公司作为非产权人,无权处分他人货物,他与丁公司所签合同,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如果丁公司不知道丙公司没有处分权,可以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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