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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A先生B先生均缺钱,B得知A先生的情妇C是信用社代办点。配有保险柜,认为c肯定有钱便提议和她借钱。并说:“如果她不借,我们可以偷或者抢。"A说:“别乱来”B没说话...
案例一:A先生B先生均缺钱,B得知A先生的情妇C是信用社代办点。配有保险柜,认为c肯定有钱便提议和她借钱。并说:“如果她不借,我们可以偷或者抢。"A说:“别乱来” B没说话。一天,AB开车去c家,A进去借钱B留在车内,C说没有钱,于是A留下吃饭过夜。B便开始回家,A见C睡着 便起身试图打开保险柜,C发现大叫“住手,否则我报警了。”A恼怒将c杀死并藏尸于地窖。A打不开保险柜 于是翻箱倒柜找到身份证与一张储蓄卡。A回家后套问B如何开保险柜,但未提及杀了C的事,A将C的身份证与储蓄卡交与C保管,声称从C处借的,两天后A回到C处打开保险柜发现未钱。B没有与A商量,通过身份证试出c储蓄卡的密码并在商场购买了2万元皮衣。 案发后公安机关认为A有犯罪嫌疑,对其实施拘传,A趁民警无人看管之机逃跑。半年后,B得知A行踪告诉A 公安机关正对A进行网上通缉,于是A到派出所交代自己的罪行。
问题:请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件中A,B各种行为和相关事实。情节进行分析 分别提出处理意见 并简要说明理由。
案件二:被告人贾某与被害人钱某曾经合伙做生意(双方没有债权债务关系)。2008年4月23日贾某通过技术手段将钱某存折上的9万元转到自己的账户上(没有取现金),钱某向银行查询后得知真相,让贾某归还自己9万元。同年5月26日,贾某将钱某约至某大桥西侧的水泵房后。二人发生争执。贾某顿生杀意嘞住钱某颈部并捂住其口鼻致使其昏迷,贾某以为钱某已经死亡,将其尸体负重扔入河中。5月28日凌晨,贾某将恐吓信置与钱某家门口 谎称钱某被绑架。让其妻子孙某(国有企业出纳)拿出20万元赎人,孙某不敢报警但手中只有3万元 于是在上班之前从单位拿出17万元,急忙将20万元送到大桥。贾某蒙面接受了20万元后声称2小时后可以见到其丈夫。28日下午,钱某的尸体本人发现(经鉴定,钱某属于溺水致死)贾某觉得罪行迟早会败露。于第二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并将勒索的20万元交给公安人员(公安人员退还给孙某,孙某于7月3日将17万交回公司)公安人员李某听见贾某交代口随口说了句:”你的罪行不轻“赵某担心被判死刑 逃跑至外地。在通缉过程中。贾某身患重病无钱治疗,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 再次交代了自己全部的罪行。
问题1 贾某将钱某的9万转到自己的账户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
问题2贾某致使钱某死亡,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什么?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哪几种处理意见?你认为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问题3贾某向孙某索要20万的性质是什么?为什么?
问题4赵某的行为时候成立自首?为什么?
问题5孙某从公司拿出17万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为什么? 展开
问题:请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件中A,B各种行为和相关事实。情节进行分析 分别提出处理意见 并简要说明理由。
案件二:被告人贾某与被害人钱某曾经合伙做生意(双方没有债权债务关系)。2008年4月23日贾某通过技术手段将钱某存折上的9万元转到自己的账户上(没有取现金),钱某向银行查询后得知真相,让贾某归还自己9万元。同年5月26日,贾某将钱某约至某大桥西侧的水泵房后。二人发生争执。贾某顿生杀意嘞住钱某颈部并捂住其口鼻致使其昏迷,贾某以为钱某已经死亡,将其尸体负重扔入河中。5月28日凌晨,贾某将恐吓信置与钱某家门口 谎称钱某被绑架。让其妻子孙某(国有企业出纳)拿出20万元赎人,孙某不敢报警但手中只有3万元 于是在上班之前从单位拿出17万元,急忙将20万元送到大桥。贾某蒙面接受了20万元后声称2小时后可以见到其丈夫。28日下午,钱某的尸体本人发现(经鉴定,钱某属于溺水致死)贾某觉得罪行迟早会败露。于第二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并将勒索的20万元交给公安人员(公安人员退还给孙某,孙某于7月3日将17万交回公司)公安人员李某听见贾某交代口随口说了句:”你的罪行不轻“赵某担心被判死刑 逃跑至外地。在通缉过程中。贾某身患重病无钱治疗,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 再次交代了自己全部的罪行。
问题1 贾某将钱某的9万转到自己的账户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
问题2贾某致使钱某死亡,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什么?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哪几种处理意见?你认为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问题3贾某向孙某索要20万的性质是什么?为什么?
问题4赵某的行为时候成立自首?为什么?
问题5孙某从公司拿出17万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为什么?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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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考答案:
1、关于甲的行为定性
甲在着手盗窃丙的保险柜过程中,因罪行败露而实施杀害丙的行为,甲的犯罪目的是取得财物,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其杀人行为属于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应当成立抢劫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甲的行为属于抢劫致人死亡,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应适用升格的法定刑。
甲的杀人、抢劫行为,都与乙无关,甲乙之间没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成立共犯;甲将丙的储蓄卡和身份证给乙,不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甲两天后回到丙家,打开保险柜试图窃取丙的绝肢钱财的行为,属于抢劫罪中取财行为的一部分,不单独构成盗窃罪。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只有在案发后没有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才能成立自首。本案中,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团明逃跑再归案的,即便如实供述也不能成立自首。
2、关于乙的行为定性
乙事先的提议甲并未接受,当时没有达成合意,二人没有共同犯罪故意。甲的抢劫行为属于临时起意,系单独犯罪,不能认为乙的行为构成教唆犯。乙不成立教唆犯,当然就不能对乙的行为适用《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在甲实施抢劫行为之时,乙已经离开现场,与甲之间没有共犯关系,乙没有帮助故意,也缺乏帮助行为,不成立帮助犯。
甲套问乙打开保险柜的方法,将丙的储蓄卡、身份证交乙保管时,均未告知乙实情,乙缺乏传授犯罪方法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故意。乙去商场购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主要参考法律规定】《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参考答案:
1.赵某将钱某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在我国,存款属于盗窃罪的对象,赵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而且是盗窃既遂。
2.赵某致钱某死亡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事前的故意。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以下处理意见:(1)第一行为即勒颈部、捂口鼻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第二行为即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2)如果在实施第二行为时对死亡有间接故意(或未必的故意),则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否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塌宏告人死亡罪;(3)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支配行为的故意视为概括的故意,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既遂;(4)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体,作为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来处理,只要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就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应当认为,第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而且客观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欲发生的结果完全一致,故应肯定赵某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3.赵某向孙某勒索20万元的行为是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一方面,赵某实施了胁迫行为,孙某产生了恐惧心理,并交付了财物。所以,赵某的行为触犯了敲诈勒索罪;另一方面,钱某已经死亡,赵某的行为具有欺骗性质,孙某产生了认识错误;如果孙某知道真相就不会受骗、不会将20万元交付给赵某。因此,赵某的行为也触犯了诈骗罪。但是,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故成立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4.赵某的行为成立自首。虽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这是针对后来不再投案自首而言。在本案中,虽然可以根据司法解释否认赵某的前一次投案成立自首,但不能否认后一次自动投案与如实交待成立自首。
5.孙某的行为虽然属于挪用公款,但不成立挪用公款罪。因为孙某虽然将公款挪用给个人使用,但并没有超过三个月未还。
1、关于甲的行为定性
甲在着手盗窃丙的保险柜过程中,因罪行败露而实施杀害丙的行为,甲的犯罪目的是取得财物,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其杀人行为属于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应当成立抢劫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甲的行为属于抢劫致人死亡,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应适用升格的法定刑。
甲的杀人、抢劫行为,都与乙无关,甲乙之间没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成立共犯;甲将丙的储蓄卡和身份证给乙,不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甲两天后回到丙家,打开保险柜试图窃取丙的绝肢钱财的行为,属于抢劫罪中取财行为的一部分,不单独构成盗窃罪。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只有在案发后没有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才能成立自首。本案中,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团明逃跑再归案的,即便如实供述也不能成立自首。
2、关于乙的行为定性
乙事先的提议甲并未接受,当时没有达成合意,二人没有共同犯罪故意。甲的抢劫行为属于临时起意,系单独犯罪,不能认为乙的行为构成教唆犯。乙不成立教唆犯,当然就不能对乙的行为适用《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在甲实施抢劫行为之时,乙已经离开现场,与甲之间没有共犯关系,乙没有帮助故意,也缺乏帮助行为,不成立帮助犯。
甲套问乙打开保险柜的方法,将丙的储蓄卡、身份证交乙保管时,均未告知乙实情,乙缺乏传授犯罪方法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故意。乙去商场购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主要参考法律规定】《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参考答案:
1.赵某将钱某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在我国,存款属于盗窃罪的对象,赵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而且是盗窃既遂。
2.赵某致钱某死亡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事前的故意。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以下处理意见:(1)第一行为即勒颈部、捂口鼻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第二行为即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2)如果在实施第二行为时对死亡有间接故意(或未必的故意),则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否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塌宏告人死亡罪;(3)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支配行为的故意视为概括的故意,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既遂;(4)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体,作为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来处理,只要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就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应当认为,第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而且客观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欲发生的结果完全一致,故应肯定赵某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3.赵某向孙某勒索20万元的行为是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一方面,赵某实施了胁迫行为,孙某产生了恐惧心理,并交付了财物。所以,赵某的行为触犯了敲诈勒索罪;另一方面,钱某已经死亡,赵某的行为具有欺骗性质,孙某产生了认识错误;如果孙某知道真相就不会受骗、不会将20万元交付给赵某。因此,赵某的行为也触犯了诈骗罪。但是,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故成立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4.赵某的行为成立自首。虽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这是针对后来不再投案自首而言。在本案中,虽然可以根据司法解释否认赵某的前一次投案成立自首,但不能否认后一次自动投案与如实交待成立自首。
5.孙某的行为虽然属于挪用公款,但不成立挪用公款罪。因为孙某虽然将公款挪用给个人使用,但并没有超过三个月未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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