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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雇凶手乙杀丙,严明不要造成其他后果。乙几次杀丙均未成功,后来采取爆炸方法对丙的住宅(周边没有其他人与物)进行爆炸,结果将丙的妻子丁炸死,但丙安然无恙。关于本案,选项我就... 甲雇凶手乙杀丙,严明不要造成其他后果。乙几次杀丙均未成功,后来采取爆炸方法对丙的住宅(周边没有其他人与物)进行爆炸,结果将丙的妻子丁炸死,但丙安然无恙。关于本案,选项我就不说了,我的疑问是,
1.乙是否构成实行过限?为什么?
2.乙是否成立故意杀人罪?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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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xs0519150
2012-06-13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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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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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属于实行过限。甲雇乙杀人,虽言明不要造成其他后果,但并未明确用什么手段,乙用爆炸的方式杀丙,并不能说明违背甲的意图。因此,乙用爆炸的方法杀乙而将乙的妻子炸死不属于实行过限,对本案的后果,甲应承担全部责任。如果乙爆炸后,将丙家从财物拿走,这个盗窃行为属于实行过限,应由乙自己担责。
2.乙成立故意杀人罪。刑法虽有爆炸罪的规定,但爆炸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多人实施。本案是针对丙实施,虽然丙家中还有其亲属,对象也是确定的,并且题目没有交代该行为可能危及不特定多人的可能性(比如丙是住在一个居民楼中),因此该案应定故意杀人罪。
追问
故意杀人罪的认定我懂了。不过还有点疑问,请您回答,谢谢啦、
言明不要造成其他后果,是不是说,除了丙的死亡结果外,不要发生其他结果呢?那么丁的死亡是否应该是在甲意思范围外呢?
追答
如果可以定帮助罪,就可以认定实行过限了。因为爆炸罪是故意危害不特定的多人的行为,很明显超出了甲的意图,但在不能定爆炸罪的情况下,甲虽言明不要造成其他后果,但并未限制其杀人方式,丁的死亡是因为乙杀丙而产生的后果,所以,不能认定乙的行为是实行过限。
杭州小律师
2012-06-13 · TA获得超过367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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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不存在实行过限的问题。因为,本案中,首先乙肯定不构成爆炸罪,因为住宅周边没有其他人,爆炸只是杀人的手段。故而,甲乙肯定是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且为共犯。虽然乙想杀丙,但是误杀了丁,但是由于这是属于打击错误,并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既遂(人还是死了,致使被害人与预想有偏差,属于理论上的打击错误)。也正是因此,不存在实行过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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