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纠纷
我在去年11月份租了房主的房子,租期3年,租费一年一交,每年壹万元。在今年6月份,房主要卖房子,我们就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交了伍仟元定金,7月份又交了贰拾万元的预付款,剩...
我在去年11月份租了房主的房子,租期3年,租费一年一交,每年壹万元。在今年6月份,房主要卖房子,我们就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交了伍仟元定金,7月份又交了贰拾万元的预付款,剩余房款年底交清,并办理过户手续。可是到今年11月份,房主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把房子卖给了别人。问题一:在房屋买卖中,我应该得到怎么的赔尚?问题二:我还能不能继续履行我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费应该交给谁? 本人恳请明白人跟前辈们给我一个最好的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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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间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你已在今年6月分明确表示要购买此房屋,且和房主双方签订房屋购买合同,证明房主认同此合同记载的出卖条件。房主后在你不知情情况下又将房屋出卖,你可向法宣申请后者的房屋买卖无效。
此后一,你可优先按照原来的合同购得此房产,因为在6月签订合同时,当时条件是所有人认可的同等条件。此条件应具有一定的确定性,不能因后续事态的变化发生任何的情势变更。
此后二,你若不主张购买此房产,房屋租赁合同仍有效,则新房主无权要求你搬离房屋,因为租赁期还未到,“买卖不破除租赁”。新房主获得此房产,也获得该房的收益权,因此,你需向新房东缴纳租金。同时,可向原房东申请合同违约责任,请求返还合同预付价金及其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你已在今年6月分明确表示要购买此房屋,且和房主双方签订房屋购买合同,证明房主认同此合同记载的出卖条件。房主后在你不知情情况下又将房屋出卖,你可向法宣申请后者的房屋买卖无效。
此后一,你可优先按照原来的合同购得此房产,因为在6月签订合同时,当时条件是所有人认可的同等条件。此条件应具有一定的确定性,不能因后续事态的变化发生任何的情势变更。
此后二,你若不主张购买此房产,房屋租赁合同仍有效,则新房主无权要求你搬离房屋,因为租赁期还未到,“买卖不破除租赁”。新房主获得此房产,也获得该房的收益权,因此,你需向新房东缴纳租金。同时,可向原房东申请合同违约责任,请求返还合同预付价金及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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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主还没有与第三人办理过户手续,那么你可以要求房主继续履行你们之间的房屋。我个人的建议是,你首先需要立马劳动局申请预告登记,然后申请法院财产保全以防止房主与第三方在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接着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和办理过户手续。如果你不想再继续购买该房屋,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即使你不购买此房屋,你的租赁合同也可以继续履行,你有权继续承租该房。建议你带上你的资料向当地的律师楼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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