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州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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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水平应当与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二条 全州统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实行分级管理。基金以州、县市分别筹集、核算、使用和管理,建立州级统筹风险调剂金制度,调剂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州财政局制定。
第三条 凉山州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及其职工依法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四条 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实行补充医疗保险、医疗补助为辅的多层次保障体系。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医疗待遇,其补充医疗保险、医疗补助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具体办法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州财政局制定。
第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本行政区域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凉山州医疗保险管理局负责全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经办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各县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医疗保险的业务经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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