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的经济法律规范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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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榷律法
宋时,商业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唐代的“市坊”制度已被取消,商人的贸易活动不受地域和时间的限制,但是体现“抑商”政策的专卖法,涉及的范围更广。宋代将禁榷作为获取财政收入的重要方法之一,除传统的盐、酒、茶以外、矾、铁、煤等矿产均被列为禁榷物种。
在禁榷律法中,以盐法、茶法、酒法最重要,也最完备。盐法是有关盐的煮制、买卖和贩运方面的法律。对于盐的生产完全由政府控制,在中央有三司中的盐铁使,在地方有各产盐地和商埠所设市易务专理盐的专卖。至于运销则分官运官销和商运商销两种。官销由市易务专管,商销在官府的控制下或包买包卖,或代销,禁止私贩。犯私盐一两,笞四十,二两加一等,二十斤徒一年,二百斤配本城。但因官盐价高,私贩是禁而不绝。
酒法是有关酒的酿制、征税和专场等方面的律令。宋代称酒的专场为“榷酤”。官府严格控制酒的制售并且税课繁重,后人评价“历代榷酤,未有如宋之甚者”。
(二)市场管理法
宋朝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规范,见于《宋刑统》和有关敕令。
熙宁五年颁行“市易法”,是在王安石变法过程中制订的专门的市场管理法。该法的主要内容是在京都开封设立市易务,作为管理市场、调节物价的专门机构,以控制商业贸易。市易务由政府拨付一百万贯资金,依据市场情况负责平抑价格,向商人收购或出售货物。通过掌握的雄厚资金,收购市场上的滞销货物,一旦市场上需求,再向商贩成批地赊购出去,借以达到平抑物价控制市场的目的。
市易法的推行,有助于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国家的集中管理,因此京师开封实行市易法以后,陆续推行于各地。
(三)外贸法规
宋朝是中国封建时代开拓对外贸易的重要时期,尤其是海外贸易,从宋初便遣人到南海诸国招徕商人。北宋海外贸易的方式,主要有以“朝贡”、“回赐”为名目的官方交易和民间的贸易往来两种方式。凡属贡、赐的货物,免交商税,民间贸易则征收出税。
宋朝法律中关于外贸法规有较具细的规定,建立了专门的外贸机构,以市舶司最为重要,主要职掌接待中外贡使商贾、征收税率、管理商品互易、结交番客等。宋朝还确定了外贸征税的基本标准,并且规定禁止贩运人口及制造兵器物资。
宋时外贸交易中,已经开始注意维护外商的合法权益,宋时来华贸易的外国商人,只要领取市舶司颁发的“验符”,或其他官方凭证,其合法利益即受到保护,并可以在中国定居,熙宁时已有大量“蕃客带妻儿过广州居住”。外国商人在华的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允许侵犯。
外商在中国与中国人发生法律纠纷时一《宋刑统》关于“化外人”有犯的规定,与唐律相同:“诸化外人,同类相犯,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说明对涉外纠纷基本上采取属地主义与属人主义相合的法律适用原则。
宋朝推行鼓励海外贸易的政策,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为了招徕外商、扩大海外贸易,宋朝制定的调整中外贸易的法律,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是别开生面的一页,其内容无疑超过了唐律。
宋时,商业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唐代的“市坊”制度已被取消,商人的贸易活动不受地域和时间的限制,但是体现“抑商”政策的专卖法,涉及的范围更广。宋代将禁榷作为获取财政收入的重要方法之一,除传统的盐、酒、茶以外、矾、铁、煤等矿产均被列为禁榷物种。
在禁榷律法中,以盐法、茶法、酒法最重要,也最完备。盐法是有关盐的煮制、买卖和贩运方面的法律。对于盐的生产完全由政府控制,在中央有三司中的盐铁使,在地方有各产盐地和商埠所设市易务专理盐的专卖。至于运销则分官运官销和商运商销两种。官销由市易务专管,商销在官府的控制下或包买包卖,或代销,禁止私贩。犯私盐一两,笞四十,二两加一等,二十斤徒一年,二百斤配本城。但因官盐价高,私贩是禁而不绝。
酒法是有关酒的酿制、征税和专场等方面的律令。宋代称酒的专场为“榷酤”。官府严格控制酒的制售并且税课繁重,后人评价“历代榷酤,未有如宋之甚者”。
(二)市场管理法
宋朝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规范,见于《宋刑统》和有关敕令。
熙宁五年颁行“市易法”,是在王安石变法过程中制订的专门的市场管理法。该法的主要内容是在京都开封设立市易务,作为管理市场、调节物价的专门机构,以控制商业贸易。市易务由政府拨付一百万贯资金,依据市场情况负责平抑价格,向商人收购或出售货物。通过掌握的雄厚资金,收购市场上的滞销货物,一旦市场上需求,再向商贩成批地赊购出去,借以达到平抑物价控制市场的目的。
市易法的推行,有助于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国家的集中管理,因此京师开封实行市易法以后,陆续推行于各地。
(三)外贸法规
宋朝是中国封建时代开拓对外贸易的重要时期,尤其是海外贸易,从宋初便遣人到南海诸国招徕商人。北宋海外贸易的方式,主要有以“朝贡”、“回赐”为名目的官方交易和民间的贸易往来两种方式。凡属贡、赐的货物,免交商税,民间贸易则征收出税。
宋朝法律中关于外贸法规有较具细的规定,建立了专门的外贸机构,以市舶司最为重要,主要职掌接待中外贡使商贾、征收税率、管理商品互易、结交番客等。宋朝还确定了外贸征税的基本标准,并且规定禁止贩运人口及制造兵器物资。
宋时外贸交易中,已经开始注意维护外商的合法权益,宋时来华贸易的外国商人,只要领取市舶司颁发的“验符”,或其他官方凭证,其合法利益即受到保护,并可以在中国定居,熙宁时已有大量“蕃客带妻儿过广州居住”。外国商人在华的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允许侵犯。
外商在中国与中国人发生法律纠纷时一《宋刑统》关于“化外人”有犯的规定,与唐律相同:“诸化外人,同类相犯,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说明对涉外纠纷基本上采取属地主义与属人主义相合的法律适用原则。
宋朝推行鼓励海外贸易的政策,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为了招徕外商、扩大海外贸易,宋朝制定的调整中外贸易的法律,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是别开生面的一页,其内容无疑超过了唐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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