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违约金这么规定合法吗?

我于2005年9月单位派出进修,当时签有进修协议,进修后服务期5年,未满服务期离职需返还进修费用(进修费5000元,还有住宿费4700元),进修期间的工资福利(大概1万元... 我于2005年9月单位派出进修,当时签有进修协议,进修后服务期5年,未满服务期离职需返还进修费用(进修费5000元,还有住宿费4700元),进修期间的工资福利(大概1万元)等,另外交违约金3万元,总共要交5万元。2010年1月我辞职,单位要我交5万元?我上班期间没有任何社保和公积金。我想问单位要我交这么多钱合理吗?不交的话就是不给转档案,我该怎么办?
我的单位是事业单位,但我在单位是没有编制的,也没有合同的,还向单位交过5千元培养费,没有社保,没有公积金,只是培训时签了协议,2005年9月签的。现在问单位,单位说这是我们的规定,当时你签了就得交。有个2008年前后的说法,我这个怎么解释?仲裁的话单位不履行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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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潇098
推荐于2017-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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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不合理。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你看你的情况,违约金的数额也就是进修费用+住宿费这么多,那个3万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且,违约金的算法是总数除以约定服务年数乘以未服务年数(举例,比如A的违约金是30000约定服务3年,但A已经服务了1年,所以A的违约金是30000除以3乘以2)。
用人单位扣你档案没理由,实在不行建议你仲裁。
08年1月1日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开始施行,所以才有08前后的说法,你这个案子不用考虑什么08前后的问题。具体的我建议你找律师帮你操作,只有在综合了所有案情资料以后才能分析处理方式,协商、仲裁、还是诉讼,哪种对你最有利。建议你找个专业点的律所解决。
中顾法律网顾问
2010-12-21 · TA获得超过2.1万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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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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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ace2002511
2010-12-21 · TA获得超过409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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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事业单位聘请的人员适用《劳动法》,反之不适用。
一、向劳动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投诉
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交5万违约金和扣留档案都不合法。
三、培训服务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不能超过公司实际支出的费用,且要扣除已经服务的培训费用。
赔偿金=培训产生的费用总额(工资除外)/总服务期限*未服务的合同期限

第一、目前比较明确规定了事业单位中的下列人员适用《劳动法》:(一)事业组织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三)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事业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参见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劳部发〔1995〕309号)
第二、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中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工作人员不适用《劳动法》。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是依据经济社会管理职能,其经费来源主要靠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其中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不适用《劳动法》。(参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4条)
第三、上述第一、第二之外的事业
单位的工作人员,一般不适用《劳动法》,但其与单位发生的一些人事争议适用《劳动法》。如教师、医生等具有干部身份的人员,其与单位的关系目前还属于人事关系,在管理上,不同于企业单位的劳动管理,而属于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人员与单位发生争议,属于人事争议,其处理依据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所以,一般而言,这部分事业单位是不适用于《劳动法》的。当然,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深化,我们认为,一些具备自收自支、通过市场化运作的社会公益类的事业单位具有适用《劳动法》的趋向。人事争议总的来说不适用于《劳动法》,但某些人事争议适用《劳动法》已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法释〔2003〕13号),“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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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秀荣区己
2016-04-05 · TA获得超过3.5万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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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什么合法不合法的,很多学校都这样做。你也没有什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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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squtios
2010-12-21 · TA获得超过333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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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法有如下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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