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公司2010年6月17日签订三年合同,2010年12月30日公司于我解除合约,请问公司需给予我多少赔偿金?
我与公司签订三年合同。(2010年6月17日-2013年7月16日),任职平面设计师,到2010年12月30公司告诉我说公司的设计工作差不多做完了,没有什么事情可做,要裁...
我与公司签订三年合同。(2010年6月17日-2013年7月16日),任职平面设计师,到2010年12月30公司告诉我说公司的设计工作差不多做完了,没有什么事情可做,要裁员,要求与我解除合约,请问公司该给予我多少经济补偿
有一种被欺骗的感觉,在我进来跟其他同事有了解,在我之前一个设计师,也是做完了设计工作,然后公司就解雇了他,当初我进来,说设计事情不会很多,到时候我也会兼任做一些其他的文职工作,现在突然公司大老板说公司坐办公的人太多,要裁员,结果就把我裁了,好郁闷呢!试用了3个月,签了3年合同,现在刚转正3个月,说裁员就裁员哦,公司是不是违背了劳动合同法 展开
有一种被欺骗的感觉,在我进来跟其他同事有了解,在我之前一个设计师,也是做完了设计工作,然后公司就解雇了他,当初我进来,说设计事情不会很多,到时候我也会兼任做一些其他的文职工作,现在突然公司大老板说公司坐办公的人太多,要裁员,结果就把我裁了,好郁闷呢!试用了3个月,签了3年合同,现在刚转正3个月,说裁员就裁员哦,公司是不是违背了劳动合同法 展开
5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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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月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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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四个半月工资作为失业赔偿金和违约金,你可以直接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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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和公司的劳务合同有这方面的约定,就按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公司最多补偿你一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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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一个月通知,另外补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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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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