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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某在工作中由于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事故,被鉴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违反操作规程发生的事故由本人自已承担责任。企业考虑到王某是为了工作而负伤,报销了王... 3、王某在工作中由于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事故,被鉴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违反操作规程发生的事故由本人自已承担责任。企业考虑到王某是为了工作而负伤,报销了王某全部医药费。王某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得到了治疗和疗养,医疗期满后因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被解除合同。
(1)、“违反操作规程发生的事故由本人自已承担责任”,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2)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3)、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将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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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友ff401f0
2011-01-05 · TA获得超过169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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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操作规程发生的事故由本人自已承担责任”的规定违反了工伤保险法规中“工伤无过错”原则,应属无效约定。只要王某受到的事故伤害能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就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给付《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
2、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为由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不适当的。因为“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系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的情形,并不适用于本案情形。此外,第四十二条有明确规定,劳动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不能以第四十条规定情形解除合同。
附法律规定: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ygd2097
2011-01-05 · TA获得超过317个赞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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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约定无效。因为工伤实行的是劳动者无过错原则,即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伤都属于工伤,并不因为是劳动者违反操作规程就不认定是工伤。
2)提供的材料内容不详细,我做分类说明。1、劳动者1-4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单位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单位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单位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3、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综上,职工伤残7-10级,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1-4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5-10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企业以职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除了按当地规定支付工伤待遇外,还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职工工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按一个月支付,不满6个月按半个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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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城大律师
推荐于2016-11-07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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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两人或复制,或摘抄,洋洋洒洒,但所答均有错误之处,
(1)无效,上述约定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无效。
(2)不合法,参见《劳动合同法》42条第1款第2项,和第40条。
(3)参见《劳动合同法》第48条,首先若王某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则公司必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若王某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则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劳动合同法》87条,要求双倍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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