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出口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自由议付信用证.
甲出口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自由议付信用证.。证中规定最迟装船日期为2013年5月9号,有效期为2013年6月1日,到期地点为中国,要求提交海运提单,信用证对单日期没...
甲出口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自由议付信用证.。证中规定最迟装船日期为2013年5月9号,有效期为2013年6月1日,到期地点为中国,要求提交海运提单,信用证对单日期没有作规定。甲公司于2013年4月28日将货物装船,并取得已装船提单。于2013年5月25日,将全套单据向议付交单。议付行以单据不符为由不付款(迟交),议付行的做法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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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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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因为,受益人(甲公司)于4月28日装船,并取得已装船提单,但是,却于5月25日才交单,这已经构成严重的交单不符,即信用证虽然没有规定具体的交单期,但是,受益人不能够迟于提单日后21天交单。换句话说就是,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银行(议付行或开证行)不接受迟于提单日后21天的提单。那么,既然受益人于4月28日就已经装船并取得提单,那么,最迟应该在5月19日交单,也就是说,本案的受益人最迟交单期是5月19日,迟于这个日期交单,即便仍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但因为超过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的提单日后21天这个交单的底线,所以,实际构成交单不符。
所以,本案受益人于4月28日将货物装船,并取得已装船提单,而于5月25日才将全套单据向议付交单,这样遭受议付行的拒付是必然的结果。
所以,本案受益人于4月28日将货物装船,并取得已装船提单,而于5月25日才将全套单据向议付交单,这样遭受议付行的拒付是必然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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