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A公司从B外商进口一批商品,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我A公司从B外商进口一批商品,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B商在有效期内将合格的单据交议付行议付,中国银...
我A公司从B外商进口一批商品,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B商在有效期内将合格的单据交议付行议付,中国银行审核单据后随即对议付作了偿付。我A公司收到第一批货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符,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你认为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理?并说明理由。A公司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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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证行这样做有理——因为,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单独的单据买卖,是开证行对受益人有条件的付款承诺,而该条件就是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则开证行将保证对受益人付款。换句话说,就是开证行只审核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的规定相符,而不管实际货物的情况。
所以,开证行的做法有理。
如果A公司收到货物发现与合同不符,可以通过第三方的检验机构对货物实施检验,提出相关的检验报告,证明货物与合同不符,然后与卖方提出交涉或者索赔。
所以,开证行的做法有理。
如果A公司收到货物发现与合同不符,可以通过第三方的检验机构对货物实施检验,提出相关的检验报告,证明货物与合同不符,然后与卖方提出交涉或者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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