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麻烦您看看我的劳动仲裁申请书这样写可以吗?
申述人:**,男,汉族,36岁,浦东新区**员工被诉人:浦东新区**法定代表:**地址:**路2771号108室请求事项:一、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0年7月至2...
申述人:**,男,汉族,36岁,浦东新区**员工
被诉人: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
地址:**路2771号108室
请求事项:
一、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0年7月至2011年1月的双倍工资计人民币11200元。
二、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人民币计5600元
(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月31日,三年一个月)。
三、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0年度旅游费计人民币2000元。
四、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补缴申请人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社保费用计人民币6562.32元(基数为1478元)。
五、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补缴申请人2011年1月社保费用和公积金费用计人民币943.8元(基数为2140元)。
六、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1年1月工资计人民币1578.8元。
七、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公休(10天)补偿金计人民币1000元。
申请人于2007年6月1日起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于2007年7月1日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当时,迫于压力,故第一年合同签订时,申请人被迫同意不缴纳社保。自2008年7月1日起,被申请人才同意开始缴纳社保直至2010年12月30日。由于协会于2010年面临换届改选,申请人的职务及待遇须换届改选后调整,故双方约定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的新合同延后续签。但自2010年12月28日,被申请人主管单位找申请人谈话,要求终止劳动关系。自2011年1月起不予缴纳社保费用及公积金费用。
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此致
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11年1月28日 展开
被诉人: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
地址:**路2771号108室
请求事项:
一、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0年7月至2011年1月的双倍工资计人民币11200元。
二、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人民币计5600元
(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月31日,三年一个月)。
三、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0年度旅游费计人民币2000元。
四、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补缴申请人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社保费用计人民币6562.32元(基数为1478元)。
五、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补缴申请人2011年1月社保费用和公积金费用计人民币943.8元(基数为2140元)。
六、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1年1月工资计人民币1578.8元。
七、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公休(10天)补偿金计人民币1000元。
申请人于2007年6月1日起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于2007年7月1日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当时,迫于压力,故第一年合同签订时,申请人被迫同意不缴纳社保。自2008年7月1日起,被申请人才同意开始缴纳社保直至2010年12月30日。由于协会于2010年面临换届改选,申请人的职务及待遇须换届改选后调整,故双方约定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的新合同延后续签。但自2010年12月28日,被申请人主管单位找申请人谈话,要求终止劳动关系。自2011年1月起不予缴纳社保费用及公积金费用。
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此致
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11年1月28日 展开
4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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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书不使用 申诉人、被诉人,这个肯定不行。应改为:申请人、被申请人。
二、仲裁申请第三项不属于仲裁申请范围,或者是你没说明白。如果你单位安排旅游是职工的福利待遇之一,建议改为“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应得的福利待遇(2010年度旅游费)计人民币2000元。”以期贴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确保立案。同时在事实和理由部分加入关于这2000元旅游费的相关说明。
三、仲裁申请第七项公休是否是指带薪年休假。如果是,1000元明显过低,建议以1478为基数,除以每月计薪天数20.92天,三倍工资差额,为1413元。同时将仲裁请求修改为“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某年应享受带薪年休假未享受的三倍工资差额1413元”。同时在事实理由部分说明带薪年休假应休未休的相关情况。详见国务院《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保部《企业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大体是这个名)。
四、关于赔偿金事项。建议改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在仲裁活动中对劳动者更为有利。这样在庭审中回旋余地更大。
以上。还有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补充问题。
二、仲裁申请第三项不属于仲裁申请范围,或者是你没说明白。如果你单位安排旅游是职工的福利待遇之一,建议改为“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应得的福利待遇(2010年度旅游费)计人民币2000元。”以期贴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确保立案。同时在事实和理由部分加入关于这2000元旅游费的相关说明。
三、仲裁申请第七项公休是否是指带薪年休假。如果是,1000元明显过低,建议以1478为基数,除以每月计薪天数20.92天,三倍工资差额,为1413元。同时将仲裁请求修改为“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某年应享受带薪年休假未享受的三倍工资差额1413元”。同时在事实理由部分说明带薪年休假应休未休的相关情况。详见国务院《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保部《企业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大体是这个名)。
四、关于赔偿金事项。建议改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在仲裁活动中对劳动者更为有利。这样在庭审中回旋余地更大。
以上。还有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补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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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事项的旅游费用是干嘛的?没什么法律依据;
2、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元,不是公休;
3、事实和理由里面,不要写你同意不缴纳社会保险,对你不利。
需要好好的修改下!可以HI我
2、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元,不是公休;
3、事实和理由里面,不要写你同意不缴纳社会保险,对你不利。
需要好好的修改下!可以HI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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