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哪位朋友能告诉我一点劳动法知识?先谢了!
我们厂每天上班14个小时,每个月很难盼到一天假,我是一个做普工的,那天我感冒了,我向上级请一天假,他不给批,于是我给他吵闹起来,一气之后,他批了我12天假,这种做法是否正...
我们厂每天上班14个小时,每个月很难盼到一天假,我是一个做普工的,那天我感冒了,我向上级请一天假,他不给批,于是我给他吵闹起来,一气之后,他批了我12天假,这种做法是否正确,又因为感冒严重,没办去不接受,我想知道我病好之后是否有权力决定提前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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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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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合同是否约定了合同期限,如果合同约定的期限没有届满,公司是不得无故开除你的。公司也不能提前30通知解除合同,而是必须有《劳动法》规定的理由(比如不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协商不成、单位依法裁员、医疗期届满、协商一致等),才可以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2、从你说的情况看,公司开除你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应该赔偿你的损失,并不是补偿一个月经济补偿金。
3、你可以与公司协商处理此事,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投诉到劳动监察部门,由有关部门来处理,如果实在处理不下,你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的请求可以是公司恢复工作,无工作期限的工资损失由单位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6.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1、合同是否约定了合同期限,如果合同约定的期限没有届满,公司是不得无故开除你的。公司也不能提前30通知解除合同,而是必须有《劳动法》规定的理由(比如不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协商不成、单位依法裁员、医疗期届满、协商一致等),才可以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2、从你说的情况看,公司开除你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应该赔偿你的损失,并不是补偿一个月经济补偿金。
3、你可以与公司协商处理此事,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投诉到劳动监察部门,由有关部门来处理,如果实在处理不下,你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的请求可以是公司恢复工作,无工作期限的工资损失由单位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6.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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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单位有权自主决定工作制度(含请假制度),只要不违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单位有权自主决定工作制度(含请假制度),只要不违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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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单位的上班时间违反法律规定啊!也太狠了吧!
你当然可以提前上班啊!
你当然可以提前上班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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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病好之后有权力决定提前上班!
祝你早日康复!
祝你早日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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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福你早日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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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教你对付老板最牛的一条 前提是你不想干了 或是他不要你了而不给钱 去法院告 很管用的 现在法律保护劳动者权益相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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