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阅读下面的材料,回答问题!!

2006年10月某一天,某校初二学生何某趁陈老师上课板书之际,偷偷地在下面抽烟。陈老师发现之后,便叫何某交出烟来,但何某再三否认自己抽烟。于是,陈老师怒气冲冲地骂了他一顿... 2006年10月某一天,某校初二学生何某趁陈老师上课板书之际,偷偷地在下面抽烟。陈老师发现之后,便叫何某交出烟来,但何某再三否认自己抽烟。于是,陈老师怒气冲冲地骂了他一顿,并打了他两个耳光,恰好打在何某的耳脸上,致使何某左耳失聪。①陈老师的行为违反了现行哪些法律规定?请根据相关的法律进行分析。②如果陈老师的行为不合法,他可能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1千字左右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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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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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老实跟你招了吧,这是网上转的。。。。不过但愿对你有所帮助。 先解释一下您的最后一个问题,您有所理解后便于自己试着学以致用。
1.您所从事的职业决定着您所应考的教育法规,主要是涉及到教育法、民法等法律关系(通常不会涉及到刑事法律关系,暂且不谈为好)。从法学理论上讲,在民事法律关系中 ,具有三大要素,是应考案例题分析的主要思索脉络。简述如下: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参与者、当事人;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简称民事客体)——民事主体形成相互关系的利益对象,表现为三类:物、行为、智力成果;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简单说就是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再就是,民事法律事实(简称法律事实),就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没有法律事实,就不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
研讨案例题,就要循着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三要素,针对法律事实,依据法律法规,推断出各个民事主体(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本案例题,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外乎是教育法、民法等方面的,所以其法律主体也就是民事法律主体,即当事人(案例题第2问中已经点出):
A.程某(小学生、未成年人、受教育者),民事主体之一,其权利主要是受教育权、人身(及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未成年人的法定义务基本没有,不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的);
B.程某的家长(因程某系未成年人,家长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之一,其监护的权利义务均依附于程某,没有其自己的、直接的权利义务(仅指在本案中的情形);
C.学校(教育组织,法律上属于事业法人单位,教师的管理者),是民事主体之一,应对于其管理的教师的职务行为(包括错误的职务行为)以及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D.数学老师(受学校管理的教师,教育授课的执行者),也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之一,教师的权利义务(授课、管理学生等)来源于学校给其的授权,当然,从教师管理的角度来看,其又是教师管理的主体之一。
顺便说一下,“前排的两名男同学”、“医院”都不是本案例中的法律主体。
3.本案例题中,民事客体主要就是行为:程某上课不认真听讲的行为;教师的体罚(打耳光、让学生打耳光)行为和变相体罚(罚站)行为;程某因患精神病而退学的行为。其他的(如医院诊断、媒体曝光等)不属于本案例中的法律客体。
本案例题中,法律事实就是程某患有“心因性精神病”(通常是与教师的体罚、变相体罚有直接因果关系)。
4.本案例体中,当事人违反的什么法律,也应从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等方面着眼考虑:
A.程某(及其家长),上课不听讲,只是构成违反课堂纪律,属于教育管理的问题,不构成违法行为,也不必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B.教师在执行教师职务工作中,违反了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
C.学校,对于教师的错误行为承担管理失职的责任,违反了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民法通则中学校应承的法定职责,应对教师的过错职务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5.案例启示,可以从“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有教无类”、“诲人不倦”、“教师的法定职责”、“关心爱护学生(未成年人)”、以及“严令禁止体罚或变形体罚学生的法律规定”的角度,阐发自己的感想。(在此不便赘言说教!)
6.反过来(扣合第1点)看,民事法律、教育法律的案例思考脉络:当事人(法律主体)——行为(所作所为)——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因果关系——推出法律及法律责任。
匿名用户
201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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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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