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每年都要变更公司名及法人,并要求员工签离职协议后再重新签入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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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的规定,“公司每年都要变更公司名及法人,并要求员工签离职协议后再重新签入职合同”的做法是违法,员工有权拒绝。
只要是中断劳动合同,就需要根据劳动者已提供服务的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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