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一个劳动法的问题。 本人在一家外资工作,劳动合同续签的问题。

咨询一个劳动法的问题。本人在一家外资工作,劳动合同续签的问题。本人是2010年入职合同期限是3年到2013年,由于公司内部原因2010年12月20日签了离职协议于2010... 咨询一个劳动法的问题。

本人在一家外资工作,劳动合同续签的问题。
本人是2010年入职合同期限是3年到2013年,由于公司内部原因2010年12月20日签了离职协议于2010年12月31日终止合同。
(不是出于个人意愿,工作态度一直很好无过错),
当时只赔偿了一个月的工资(人事说按照劳动法做一年赔1个月工作,做2年赔2个月。。。)
运气好的是,2010年12月25日有个岗位空出来,公司派遣我去做,(人事当时要求把赔偿我的一个工资退出,我当然不答应)
交换的条件是:如果把1个月工资赔偿金退我们,我们就不帮你终止合同,你还是可以到2013年,就当社么事情都没有发生过。
如果你不肯退,我们就按照离职协议把你解雇,然后重新录用你,合同还是3年,从2011年1月到2014年1月,还是3个月试用期!
我当时疑问:为嘛我2010年已经过了3个月试用期,你们2011年又要搞3个月试用期呢?(我心想3个月就3个月,反正好好做没
撒问题的,这样不是变相我的合同比原先又多了1年嘛)
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人事又变卦了,只帮我签了2011年1月到2011年2月,2个月的临时合同,理由是:新岗位我们不知道你是否
能胜任,这2个月临时合同是考验你的必须马上能上手。而且2个月后我们可以不帮你续签合同(无1个月提前通知期)
现在2011年2月的合同要到期了,这2个月可谓是超级忙碌辛苦,人事也提出要续签,本单位有规定如果第3次续签就是无限期合同(终身合同)
我这样推算,如果续签就是第3次进入这个公司了。但是我收到的邮件上写的是从2011年3月到2011年4月还是3年。
问了人事,得到的回复居然是2011年1月1,2,3号是元旦假期,这3天你没有上班,所以不是连续的。只能算第2次,如果你能做到2014年4月,接下来
和你签的就是无限期合同。
我1月份的工资也被扣了这3天(1月1,2,3号),首先1月1,2,3号是国定假期,如果公司要求我上班我严格服从安排,而且还有3倍工资
何乐不为?问题是1月1,2,3号是国定假期,大家都在休息啊。
人事答复:你的2个月临时合同看清楚,上面写着2011年1月4号上班。1月1,2,3号没有写进去。

现在我手上的证据:我自2010年至今一直在为这家公司工作,劳动手册就是最好的正好证明,还有公司同事,门禁卡可以翻每天刷卡记录,
前台和打扫的阿姨都可以证明我在上班。

下面有3个问题请教:
1。2011年2月28日,就是下周一我的合同到期了,但是续约合同还未到我手上,我3月1号照常上班算撒情况?(劳动法有提前1个月通知期
在劳动合同快要结束的前一个月内同劳动者本人续签或是不续签,这样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约束)
2。1月1,2,3号是国定假期,这个理由太牵强,就是不帮我签无限期合同?我有社么办法主张自己的权利?
3。当时2010年12月25日找我谈的经理答应,2011年1-2月这2个月先让我过去做,工资和原来的不变,如果我能坚持下来,3月份会涨我的工资,
并且3月会把1和2月的差额工资一并补上。(但是此位经理已经离职),我的工资还是没有变化,不但没变化,月份1还扣了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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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来答
归乐天55
2011-03-09 · 超过15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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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规定提前一个月通知是指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而非合同到期的情况。因此,根据你所说的情况,是合同终止,单位并非一定要提前一个月告知你。
2、从法律角度来讲,你之前的合同已经解除并且单位已支付经济补偿,那说明合同已经终止了。之后再签的话就是重新签订而非续签。如果单位未支付你经济补偿,那可以算是续签。因此,你在1月4日之后属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从这次起要两次以上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工资的事应该是以书面形式约定,口头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就是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很难支持。
zhangdoqi
2011-03-02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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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续约合同有无不重要,事实劳动关系仍然被认可,且用工单位在30日内无签署完劳动合同,应按照双倍工资支付,且自动默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需要再关注一下你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是如何缴纳的。
2、按照合同上的期限履行,如果开始日期为1月4日,则这三天不享受带薪假期,前提是上个合同终止期在12月31日前。
3、口头承诺成为死无对证的情况。白纸黑字的合同或者公司规定才是依据。即便那个经理在职,也不能够随便调整你的工资,需要遵循公司规定审批通过方可,他未经过按照公司各项审批同意而作出的任何承诺都不代表公司行为。不过通过这种口头承诺短期内激励员工的“领导”的确很多,但大多都没有实权,承诺也是空话,在找工作的话千万不要随意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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婉顺又敏锐灬小鸥3879
高粉答主

2011-02-27 · 说的都是干货,快来关注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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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您和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论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也受到法律保护。
2、您单位和您签订的2011年1月到2月的合同,如果开始时间为1月4日,则属于4日才生效的新劳动关系,1至3号工资不支付也是合理的(当时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按照法律规定,2008年后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您单位的做法是违法的。您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合同。
3、工资待遇问题需要落实在合同上,个别人的口头承诺是无效的,需要单位的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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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zjsypa
2011-02-27 · TA获得超过8695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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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人事很专业啊,做事滴水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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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爽还机智灬虎鲸9948
2011-02-28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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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问题大了,很严重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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