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下各位劳动法达人 关于与外资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本人在2006年与劳动派遣公司签订合同,合同中写明的派遣单位是前程无忧,合同期两年,到期后又续签了两次,到今年6月30日合同到期,且公司不再与本人续签,要解除劳动合同。问... 本人在2006年与劳动派遣公司签订合同,合同中写明的派遣单位是前程无忧,合同期两年,到期后又续签了两次,到今年6月30日合同到期,且公司不再与本人续签,要解除劳动合同。问下,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获得补偿金,在合同中有写前程无忧为合资企业,合同到期终止合同不予支付补偿金,是否合理,2008的劳动法是否这样?

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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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ao_yingjie
2012-05-28 · TA获得超过4.5万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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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叫终止劳动合同,未到期解除劳动关系才叫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应该按《劳动合同法》第47、50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并向你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该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如果拒不出具,按《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办。

终止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特别提醒:看我以上回答,要把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找到后,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百度空间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规定,你可以去查阅。
know1_notknow2
高粉答主

2012-05-29 · 醉心答题,欢迎关注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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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描述以及结合相关资料,我的理解是:你与一家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被派遣到前程无忧工作。本案中前程无忧应当是你的用工单位,而不是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是指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并将你派遣出去的那家单位,是你的用人单位。另外纠正一点概念,劳动合同到期是达到法定条件终止劳动合同,而不是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如果是劳务派遣单位不与你续签合同,那么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你从2008.1.1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到2012.6.30正好满4.5年的工龄支付你4.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前程无忧不是你的用人单位(是用工单位)所以不需要支付你经济补偿金。无论是用人单位的企业性质还是用工的企业性质都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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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幻刀n5137
2012-05-28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城幻刀n5137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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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TA提问 私信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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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
你们可以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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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sfjls
2012-05-28 · TA获得超过101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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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签订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再与本人续签则公司必须支付补偿金。你是与劳动派遣公司签订的合同,与派遣单位是否为合资企业没有太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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