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
A、B、C三人协商创办一家合伙企业,关于如何合伙,他们经过讨论形成以下几种方案:(1)三人共同出资,A为负责人,承担无限责任,B、C分别以各自的出资为限承担企业债务;(2...
A、B、C三人协商创办一家合伙企业,关于如何合伙,他们经过讨论形成以下几种方案:
(1)三人共同出资,A为负责人,承担无限责任,B、C分别以各自的出资为限承担企业债务;
(2)A负责找一家公司与其投资入伙,B、C为企业工作,拿固定工资,;
(3)由三人共同出资,共同参与经营管理,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由三人共同出资,但B为公务员,不想辞职,也不想让单位知道,所以他要求不公开姓名,不参与企业管理,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要求:分析以上4种方案的可行性,并分别说明理由。 展开
(1)三人共同出资,A为负责人,承担无限责任,B、C分别以各自的出资为限承担企业债务;
(2)A负责找一家公司与其投资入伙,B、C为企业工作,拿固定工资,;
(3)由三人共同出资,共同参与经营管理,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由三人共同出资,但B为公务员,不想辞职,也不想让单位知道,所以他要求不公开姓名,不参与企业管理,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要求:分析以上4种方案的可行性,并分别说明理由。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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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形成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而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且至少应当有一个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其中普通合伙人负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负有限责任。
(2)不可行。
①出资方式:只有普通合伙人允许劳务出资,且只有“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才允许合伙人以劳务出资。对于什么样的人可以劳务出资,以及如何量化以劳务出资的合伙人的特殊技能等问题,涉及到每一个合伙人的切身利益,他们不可能允许没有特殊技能的人或所有的人都以劳务出资,也不会简单地认可劳务出资人的“自我标价”。 ②利润分配 :伙人对于合伙经营所取得的收益,享有按约定分享的权利。B、C为企业工作,拿固定工资显然也不符合合伙人的权利。
(3)可行。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不可行。B为公务员,不想辞职,要求不公开姓名。不参与企业管理,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可行。首先,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可以为普通合伙人,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经营的人如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警察不能成为合伙人;其次,合伙协议要求载明合伙人姓名或名称住所,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承认隐名合伙,公务员参与隐名投资、采取隐名合伙的形式从事营利性活动是非法的。所以B不能成为有限合伙人。
(2)不可行。
①出资方式:只有普通合伙人允许劳务出资,且只有“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才允许合伙人以劳务出资。对于什么样的人可以劳务出资,以及如何量化以劳务出资的合伙人的特殊技能等问题,涉及到每一个合伙人的切身利益,他们不可能允许没有特殊技能的人或所有的人都以劳务出资,也不会简单地认可劳务出资人的“自我标价”。 ②利润分配 :伙人对于合伙经营所取得的收益,享有按约定分享的权利。B、C为企业工作,拿固定工资显然也不符合合伙人的权利。
(3)可行。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不可行。B为公务员,不想辞职,要求不公开姓名。不参与企业管理,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可行。首先,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可以为普通合伙人,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经营的人如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警察不能成为合伙人;其次,合伙协议要求载明合伙人姓名或名称住所,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承认隐名合伙,公务员参与隐名投资、采取隐名合伙的形式从事营利性活动是非法的。所以B不能成为有限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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