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

A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基建外向本省的甲、乙、丙水泥厂发出函电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派人前往购买。”三家水泥... A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基建外向本省的甲、乙、丙水泥厂发出函电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派人前往购买。”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之后,都先后向A公司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而丙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也派车给A公司送去了50吨水泥。而此间A公司得知乙水泥厂所产的水泥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据此向乙水泥厂发去电函称:“我公司愿意购买贵厂150型号水泥100吨,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承担。”在发出函电后第二天上午,乙水泥厂回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丙水泥厂将50吨水泥送到,A公司告知丙水泥厂,他们已决定购买乙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再接收丙水泥厂送来的水泥。丙水泥厂认为A公司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遂向法院起诉。
问题:1.A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三家水泥厂回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A公司第二次向乙水泥厂发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A公司与乙水泥厂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丙水泥厂与A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A公司有无义务接受丙水泥厂送来的货物?本案中丙水泥厂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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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小律师
2011-06-29 · TA获得超过368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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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属于要约邀请。甲乙丙回函属于要约。a回函属于承诺。a与乙之间合同成立,具备要约和承诺两要件。
2、不成立。没有义务。由丙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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