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时期汉人地位是什么样的
在封建制度里,贵族处于最高统治地位,当蒙古人侵占其他国家建立政权后,就出现了包括蒙古贵族在内的多个民族贵族并立的情况,这产生了帝国该由谁统治的问题。元朝为维护蒙古贵族的专制统治权,采用“民分四等”的政策。
中国人分为四等:一等蒙古人,二等色目人,三等汉人,四等南人。这一政策维护蒙古贵族的特权。
第一等:蒙古人
第二等:色目人(主要指西域人,是最早被蒙古征服的,如钦察、唐兀、畏兀儿、回回等,另外,蒙古高原周边的一些较早归附的部族,也属于色目人,如汪古部等。)
第三等:汉人(指淮河以北原金国境内的汉、契丹、女真等族以及较晚被蒙古征服的、四川、云南(大理)人,东北的高丽人也是汉人。)
第四等:南人(最后被蒙古征服的原南宋境内各族,淮河以南不含四川地区的人民。)
扩展资料:
四等人制:
随着民族关系日益密切,往来与杂居也相当普遍。从蒙金战争时期就陆续有大批汉人被迁往蒙古草原以及天山南北、辽阳等处行中书省与云南等处行中书省各地;蒙古与色目官员、军户、商人等也大量移居中原内地;
云南地区居住的蒙古人约十万人左右;大都、上都等政治城市及杭州、泉州、镇江等商业城市都居住许多蒙古人、维吾尔人、穆斯林、党项人、女真人与契丹人等,这对民族之间经济文化的交流,是十分有帮助的。
由于蒙古人与汉人人数的比例极不平均,汉人的文化与典章制度也比蒙古人优越。
元廷为了保护蒙古人地位,主张蒙古至上主义,推行蒙古人、穆斯林(包括西域各族和西夏人)、汉人(原金朝统治下的汉人)、南人(南宋统治下的汉人)等四个阶级的制度。
元廷给蒙古人与色目人极大的权利,并让汉人与南人负担较大的赋税与劳役,民族压迫和阶级压迫十分沉重。学术界迄今并没有发现元代有把臣民明确划分为四等的专门法令,但这种划分却反映在一系列不平等的政策和规定中。
为了防止汉人聚集叛变,元廷规定汉人不许结社、集会、集体拜神,禁止汉人私藏兵器,蒙古人被汉人打死需要偿命,而蒙古人因争或乘醉打死汉人只需“断罚出征,并全征烧埋银” 。
汉人如当兵则不许充宿卫,如当官也往往只能做副贰(虽然实际上存在很多例外情况),这些法律规范对于汉族人均不平等。然而仍任用不少汉人为官、例如史天泽、贺惟一等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元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元朝政治制度
【清朝】汉族人地位明显提高,清圣祖康熙皇帝五次拜谒先明太祖孝陵时,都是行三跪九叩的祭祖大礼,由于他是清军入关后的第二个君主,起到了表率满汉一家的作用,其实也是为了安抚汉人,从元代快速灭亡的例子吸取汉人不可轻视的教训
所以元代和清代对待汉人态度是不一样的,元代的教训给了清代以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