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案例分析

1.2005年5月6日,王某将其私有房屋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30000元,保险期限为一年。同年8月10日,王某将该房屋卖给了李某,并把保险单一起转让,房屋卖价中已... 1. 2005年5月6日,王某将其私有房屋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30 000元,保险期限为一年。同年8月10日,王某将该房屋卖给了李某,并把保险单一起转让,房屋卖价中已包含了保险费一项。次年3月10日,该房屋发生火灾,损失金额为4 000元。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被保险公司拒绝。问:保险公司拒赔的依据是什么?请说明理由。
2. 某个体运输户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将其三年前从别人手中购买的大货车投保机动车
辆损失险并附加盗抢险,保额6万元,保险期限1年。在保险期内,该车被盗。投保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保险公司递交索赔申请,要求赔偿6万元。保险公司经核查得知,该车已使用5年,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该车出险时实际价值只有3万元,因此保险公司按3万元进行赔偿,双方发生纠纷,投保人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6万元赔款。问: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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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oker_tu
2011-03-30 · TA获得超过853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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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财产保险保单不能够直接转让,必须到保险公司去进行批改手续才算有效转让。如果没有通知保险公司,那么出险时,李某并不在保险合同中,不是被保险人,所以保险公司有理由拒赔。
2、法院判决不合理,因为财产保险是损失补偿原则为基础,出险时为足额全损时,赔偿额应该以被保险物件出险时的实际价值确定。其次,保险公司在承包时,要以被保险财物的实际价值或者约定的价值以及投保人的意向确定保险金额。所以,本案中,保险公司应该赔偿被保险人三万元,这样才符合保险损失补偿原则,同时,保险公司应该退还被保险人因保险金额超过标的物价值的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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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juan975
201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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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由是:王某将保单转让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也就没有办理变更手续。【对于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合同是否当然转让,有“属人主义”与“从物主义”之争。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旧《保险法》关于财产保险合同转让从“属人主义”,新《保险法》则从“从物主义”。】
2、合理。因为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是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没有欺骗行为的话,保单是合法的。事后保险公司应该按照签订的保险合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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