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的问题
我们公司刚起步,我也是第一次做人事工作,总共招了三个生产工,除去五险一金,他们的工资在这个行业算很高了,在合同签了3个月后,他们三人一起计谋涨工资,然后老板不答应,说要做...
我们公司刚起步,我也是第一次做人事工作,总共招了三个生产工,除去五险一金,他们的工资在这个行业算很高了,在合同签了3个月后,他们三人一起计谋涨工资,然后老板不答应,说要做就好好做,不做就走人,其中两人当场说不做,可是结算的时候要公司赔偿他们一个月的补偿金,老板不答应,说法庭上见。第三个人在他们两人走后做了一两天又问老板涨工资,涨了百分之十仍然不满,要立刻辞职走人。现在我们工厂完全处于停工状态。可是劳动法规定不能向员工索取赔偿金。请问用人单位该如何保护自己?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这两点我如何证明呢?
没有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算是违反规章制度,可是对我们单位造成损失该怎么算,因为现在停工,造成我们没法按时交货,这个损失怎么证明呢? 展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这两点我如何证明呢?
没有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算是违反规章制度,可是对我们单位造成损失该怎么算,因为现在停工,造成我们没法按时交货,这个损失怎么证明呢?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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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辞职要提前30日书面辞职,否则,要赔偿公司的损失。
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
(1995年5月10日劳部发[1995]223号)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一条
为明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五条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因赔偿引起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
(1995年5月10日劳部发[1995]223号)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一条
为明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五条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因赔偿引起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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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等25项新法规元旦起实施
三大传统节日也放假、劳务派遣工将同工同酬、工作满一年可带薪休假、招工时工资不许“面议”、工资福利可在税前扣除……2008年1月1日起,将有25项新法规开始实施,它涉及人们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些政策法规将给百姓生活带来哪些影响?
劳务派遣工将同工同酬
内容:《劳动合同法》针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合同解除与终止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如明确了合同内容、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规定了企业不与员工签合同将赔付双倍工资,劳务派遣工应与其他员工同工同酬等。同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相关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动合同法》以开始实施,但部分企业采取提前裁员等“疑似”规避新法的行为,早已是公众热议的话题。专家提示,只要存在事实连续的劳动关系,企业提出的“工龄重新计算”等说法均无效。
市民点评:
合肥某公司法律顾问:是共同发展还是相互敌对?员工和企业心中都有杆秤。目前,网络上有不少关于新劳动合同法存在漏洞的讨论,这令很多打工仔忧心。不过,他相信法律会慢慢完善,企业的用工行为会得到更加严格规定。
工作满一年可带薪休假
内容:《职工带薪休假条例》规定除少数情况外,单位应保证职工享受年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相关条款:《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影响:带薪休假制度的确立,让职工有了更多休息的时间,与新“放假办法”的结合,也可以缓解往年“黄金周”的拥挤现象。
市民点评:
芜湖房地产公司张先生:带薪休假,确实很好,工作一年,可以有个出门度假的休息机会。不过,有时候公司事情总是很多,一是自己根本无法脱身,二是公司如果不答应员工休假请求,自己也不好过多向公司要求,以免得罪公司,丢了饭碗。《职工带薪休假条例》很人性化,这不仅需要政府行政部门加强监管,更重要的是企业重视对员工的带薪休假制度。
工资福利可在税前扣除
内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合二为一,减轻了内资企业的上缴税率。同时,在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等方面,税前扣除的基础扩大,减轻了企业负担。
相关条款: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第三十五条,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三大传统节日也放假、劳务派遣工将同工同酬、工作满一年可带薪休假、招工时工资不许“面议”、工资福利可在税前扣除……2008年1月1日起,将有25项新法规开始实施,它涉及人们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些政策法规将给百姓生活带来哪些影响?
劳务派遣工将同工同酬
内容:《劳动合同法》针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合同解除与终止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如明确了合同内容、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规定了企业不与员工签合同将赔付双倍工资,劳务派遣工应与其他员工同工同酬等。同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相关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动合同法》以开始实施,但部分企业采取提前裁员等“疑似”规避新法的行为,早已是公众热议的话题。专家提示,只要存在事实连续的劳动关系,企业提出的“工龄重新计算”等说法均无效。
市民点评:
合肥某公司法律顾问:是共同发展还是相互敌对?员工和企业心中都有杆秤。目前,网络上有不少关于新劳动合同法存在漏洞的讨论,这令很多打工仔忧心。不过,他相信法律会慢慢完善,企业的用工行为会得到更加严格规定。
工作满一年可带薪休假
内容:《职工带薪休假条例》规定除少数情况外,单位应保证职工享受年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相关条款:《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影响:带薪休假制度的确立,让职工有了更多休息的时间,与新“放假办法”的结合,也可以缓解往年“黄金周”的拥挤现象。
市民点评:
芜湖房地产公司张先生:带薪休假,确实很好,工作一年,可以有个出门度假的休息机会。不过,有时候公司事情总是很多,一是自己根本无法脱身,二是公司如果不答应员工休假请求,自己也不好过多向公司要求,以免得罪公司,丢了饭碗。《职工带薪休假条例》很人性化,这不仅需要政府行政部门加强监管,更重要的是企业重视对员工的带薪休假制度。
工资福利可在税前扣除
内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合二为一,减轻了内资企业的上缴税率。同时,在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等方面,税前扣除的基础扩大,减轻了企业负担。
相关条款: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第三十五条,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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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种情况如果您老板不同意涨工资,而员工说不干了,您应该让员工在辞职书上签名,表明是员工主动提出辞职的,这样不存在经济补偿金。具体做法:您可以事先拟定一份辞职书,上面写明辞职的理由,然后让员工签名。
自从2008年1月1日期劳动合同法实施,用人单位如果没有完善的劳动合同、规章制度,在用工方面会存在很大的风险,一旦产生纠纷,赔钱大多是用人单位。因此要马上建立起人事管理的各方面制度,这样才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具体如何完善,这里一下子也说不清,因为要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来制度人事制度。(包括:劳动合同的拟定、员工手册拟定、规章制度的制定、还有竞业限制如何设定、违约金如何才能适用等)
自从2008年1月1日期劳动合同法实施,用人单位如果没有完善的劳动合同、规章制度,在用工方面会存在很大的风险,一旦产生纠纷,赔钱大多是用人单位。因此要马上建立起人事管理的各方面制度,这样才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具体如何完善,这里一下子也说不清,因为要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来制度人事制度。(包括:劳动合同的拟定、员工手册拟定、规章制度的制定、还有竞业限制如何设定、违约金如何才能适用等)
追问
这样子真的很不公平,现在他们说是我们辞退他们的,已经提请劳动仲裁了,而且他们三个都走了,弄得我们工厂都停工了。
追答
您好,既然已经提出仲裁,那只好应诉。到庭上您可以说公司没有辞退他们,是他们自己走的,希望他们回去上班。由于您们公司对员工进出手续办的不全,又没有其他证据说他们旷工,也只能如此了,具体看仲裁如何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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