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行政法问题!!

某市临河区公安局对依法予以治安(行政)处罚的违法人员(单位)进行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被治安(行政)处罚人员(单位)的姓名、性别、住址、身份证号码、违法性质。公安局登报曝... 某市临河区公安局对依法予以治安(行政)处罚的违法人员(单位)进行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被治安(行政)处罚人员(单位)的姓名、性别、住址、身份证号码、违法性质。公安局登报曝光被治安处罚人员。此举引发民众争议,不少上了“黑名单”的被处罚人表示“非常不满”。
问区公安局的做法是否符合行政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反映的行政法原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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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O117
2011-05-19 · TA获得超过3446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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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有一个最基本原则:行政行为依法原则;行政处罚也有一个基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三公”)原则。
从本案来看,公安机关依职权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符合上述原则,关键在于接下来对违法当事人的有关信息进行曝光行为是否合法。首先要说的是,对违法行为进行通报,不是法律禁止行为,并且有些通报还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作为行政机关来讲,哪些信息应当公开、哪些信息应当依申请公开、那些信息不能公开不能一概而论,必须加以区分,如果行政机关根据实际需要来公开一些信息的话,最起码要符合以下原则: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保护未成年人等。
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公开处罚结果的行为超出限度,给自身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话,依据有关法律原理,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否受理,最终由法院确定。
希望对你有用。
创作者UvCamTEc9t
2019-10-11 · TA获得超过3558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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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税局属于垂直领导机关,复议机关应为该县国税局的上级主管部门(该县国税局的上一级国税机关),县政府无权管辖。

《行政复议法》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复议机关的做法是错误的。(《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2002年8月28日县国税局以甲逃税为由,罚款200元,并在当日给甲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虽然决定书的签署日期是8月5日,但应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甲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即8月28日。而从8月28日——10月20日并未超过提起行政复议60日的期限。所以该复议机关做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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