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这个说法其实在中国古代很早就有了,但是正式把它定为一种罪名是从唐代开始的。所以说对于强奸案件,官府是会进行管理的。而且罪行的轻重是要根据犯罪者的尊卑地位与亲属关系来区别的。而且罪行也根据情况的不同而不同,比较轻的就是杖刑法,最重的就是处死。
而且对于强奸这种罪行,每个朝代都有各自不同的处罚。特别是到了后来的朝代,对于这方面的刑法也就更加的完善。比如说元朝就规定强奸有妇之夫的人就会立马被处死,强奸没有丈夫的人就会杖刑一百七,强奸十岁以上的女孩杖刑一百七,如果强奸十岁以下的幼女,就会直接被处死。
在明朝就有规定,如果凡是仗着自己的身份地位,强行占取良家妇女,就会被处以绞刑。而且对于丈夫和妻子之间也有相关规定,丈夫不能轻易的殴打自己的妻子,如果导致妻子死亡就会处于绞刑。强奸幼女,还是会处于死刑。
清代的一些律法也是一定程度上的沿用了明朝的律法。对于受到了强奸伤害的女性,清朝也会给予一定的保护,而且还添加了一些相关的情况来构成强奸罪。
但是我们都知道在古代封建社会是一个注重地位的社会,如果你的地位足够高,其实是可以做一些超越法律的事情,而不受到相关的惩罚,比如说皇帝呀,王爷呀,朝廷上对于这些方面是并不会过多的进行管理的,只会默认。所以说一切都是要根据自身的实力来判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