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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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不平等条约的废除,经历了一个从修约到废约的漫长而艰辛的复杂过程。在清末民初,主要还只是通过进行修约谈判,希望能够达到改订条约而减轻其危害的目的。
清王朝通过签订不平等条约虽然获得了“保全”,但国家主权的大量丧失,以及列强攫取了太多的特权,同样也给清朝统治者带来了一系列困难,由此也使其意识到不平等条约的危害。清朝驻美公使张荫棠更曾阐明:“自鸦片战争以来,七十年间,外交之事无一不失败,即所结之约无一不受亏。”“向来吾国与列强订结条约,又多半在于兵败之后,近于城下之盟,其不得平允公正,固无足怪。海关税权之沦失,领事裁判权之施行,损害独立之权,为有国者所大耻。”[41]尤其是《马关条约》的签订,引发列强瓜分中国的狂潮,造成前所未有的民族危机,不仅受到社会各阶层人士的一致反对,而且在统治集团内部也引起了较大的震动,一些开明的官员也纷纷上奏呼吁甲午战败创巨痛深,形势危急,“若再因循游移,以后大局何堪设想”。面临如此严重的危局,甚至连清朝上谕也不得不表示:“马关商约于我华民生计,大有关碍,亟宜设法补救,以保利权。”[42]
清朝一部分官员意识到不平等条约的危害之后,提出了修约的要求,特别是许多驻外公使主张通过改订条约,使“中国收复权利,而不著痕迹矣”。[43]加上从早期的维新派思想家开始,民间爱国人士也不断提出修改和废除不平等条约的要求和主张。到清末,清王朝开始主动向列强提出修约谈判。当时,围绕着领事裁判权、协定关税、片面最惠国待遇、内河航行、内地传教、鸦片贸易等一系列问题,都曾先后进行过中外修约谈判,并且在某些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果。
例如,经过多次反复谈判,1902年中英《续议商通商行船条约》第12款作出规定:“一俟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及其审断办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善,英国即允弃其治外法权。”[44]虽然这仅仅只是英国方面的口头承诺,但在当时也算得上是清王朝修约的一大进展,清朝官员曾欣喜地视之为“立自强之根,壮中华之气”。紧接着,美国、日本、葡萄牙等国也在相同的续议条约中作出了类似的承诺。
又如,增加关税的修约谈判,在清末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由于清王朝过去对有关国际惯例缺乏了解,出现像李鸿章所说的情形,“未谙各国情形,所定税则,进出口一律,所以洋货畅销,土货滞销”[45],严重阻碍了中国民族工商业的发展。为改变这一状况,清朝在改订关税税率的谈判中,坚持要求不能将进口税和出口税均实行一种税率,而且税率之低也属世界上少见,应该是“进口税重,出口税轻”。1898年,清朝总理衙门向英国提出:“中国政府希望修改税则和条约中的通商各款”,并与其他各国“妥议加税章程,列入条约”。但列强要求清王朝必须先裁撤厘金税,才能增加进口税,加上当时中国内部政局混乱,加税交涉未能实际开展。1902年进行的中外商约谈判,则初步达成了裁厘加税的协定,英、美、日等国同意在清政府裁厘之后,进口税增加至12.5%。尽管此后裁厘历时甚久,增加进口税只能停留在纸面上,但这一改约进展同样也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
不过,清王朝的谈判修约虽在某些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后来的废约斗争提供了经验教训,但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毫无疑问,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采取这样的方式根本不可能达到收回主权的目的。在修约谈判中,软弱的清王朝在许多方面都受到列强的约束和限制,也无法真正做到坚持抗争到底。因此,清末的修约谈判所取得的成效是非常有限的。
在民初的几年间,民国北京政府也曾主动敦请各国进行修改税则谈判。起初是于1912年8月照会各国驻华公使,说明1902年续修通商进口税则已满10年,应按规定进行修改。次年10月又再次提出同样的要求,英美法荷比等国表示同意。但1914年初法国、俄国、日本却相继提出无理要求作为附带条件,随后又因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而未能取得实际进展。在此之后,中国政府利用世界大战的特殊时机,于1917年3月向协约国提出以修改不平等条约相关条款作为对德宣战的条件,内容包括撤销德奥庚子赔款,协约国10年内展缓偿还;同意中国即将进口关税额增加五成;废除《辛丑条约》中有关中国军队不能在天津周围20里驻扎,以及各国在使馆与铁路尚线驻军的规定。英、法、日、意等国为了促成中国参战,共同照会北京政府,表示部分接受中国提出的三项条件,中国也于同年8月间对德宣战,并公布国定关税条例,大幅提高了关税税率,但仅适用于无约国。1918年12月,英、美、法等12国与中国订立修改各国通商进口税则,进口税率与过去相比也有所提高。
在“一战”后举行的巴黎和会上,中国政府非常希望借助美国的支持,达到全面修改和废除不平等条约的目的。经过精心准备之后,中国在巴黎和会上提出了修改不平等条约的一整套要求,内容包括各国放弃在华势力范围,撤消驻华军队巡警,取消领事裁判权,裁撤外国邮局有线无线电报机关,归还租借地和租界,中国拥有关税自主权等。除此之外,中国还在此次国际会议上提出了废除1915年中日协定说帖,并说明该约完全是日本以恐吓与威逼方式所签订,“论其性质,应视为一种单方面之条约”,亦即无效条约。这是中国第一次较为全面地提出修改不平等条约的要求,在很大程度上也可以说是废除不平等条约的首次要求。
中国虽然因为对德宣战,在国际上的地位与影响有了较大的变化,但实际上国力仍然十分软弱,在巴黎和会上提出的全面修改不平等条约和取消中日协定的要求,尚不足以引起主导和会的英、美、法、意四国重视,中国寄予厚望的美国也并没有给予支持,故然根本未曾列入会议议程加以讨论。不仅如此,巴黎和会在数次讨论山东问题时,无视中国反复提出的直接收回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益的要求,反而偏向于支持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权益的无理要求,通过了对德和约草案,决定德国在山东之“一切权利所有权及特权,其中以关于胶州领土铁路矿产及海底电线为尤要,放弃以与日本”。中国政府代表团对这一决议深感意外,立即发表抗议书,并表示“当然不能签字”。但与此同时,代表团又担心如不签字将会给中国带来其他不利后果,因为对德和约草案除山东问题之外,还涉及对德其他关系,包括废除领事裁判权、取消辛丑赔款、恢复关税主权和赔偿损失等。北京政府在获悉日本向英美法三国担保将山东半岛主权归还中国,只保留德国在山东的经济权利,开始转而倾向同意在对德和约上签字。结果,在国内激起轰轰烈烈的“五四运动”,给北京政府以及中国政府代表团造成了强大的压力。最后,在巴黎和会举行对德和约签字仪式的当天,中国政府代表通电引咎辞职,并拒绝在和约上签字。
巴黎和会虽然是中国废除不平等条约的一次失败尝试,但中国代表团拒绝在对德和约上签字,也称得上是前所未有之举。另外,中国对德宣战,并宣布废除以前与德、奥两国签订的多个不平等条约,在巴黎和会上得到了明确肯定。因此有舆论认为:“我国大规模之废约运动,始于巴黎和会。”[46]在此期间引发的“五四运动”,也是中国近代史上影响突出、意义深远的一次大规模反帝爱国运动。随后,中国的国民外交运动开始日益兴盛,为后来进一步展开的废除不平等条约的斗争添加了新的时代特征。
在1921年11月由美国发起召开的华盛顿会议上,以限制军备以及太平洋和远东问题为主要议题,中国应邀派出由130余人组成的庞大代表团与会,又积极开展了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外交努力。会议召开之前,中国方面预先进行了专门的讨论,驻英公使顾维钧提出争取达到的三大目标,即在国际上取得平等地位,解决山东问题,废除不平等条约。他还强调应向华盛顿会议特别声明:“中国政府和人民最关切的是两个主要问题,马上解决山东问题,立即废除那些不平等条约。废除不平等条约在当时尤其是针对日本,要免受日本在中国大陆推行领土扩张和经济渗透政策之害。”[47]
在华盛顿会议太平洋远东问题全体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中国代表团首先是提出了十条原则,希望这些原则获得列强首肯之后,再提出相关具体要求,以使之较易获通过。十条原则中虽有主动承认门户开放,在中国全境给予各国列强“一律享有工商业机会均等主义”之条款,但主要是要求各国约定尊重并恪守中国领土完整及政治上、行政上独立之原则,废除不平等条约。与会各国代表多数在表面上对十条原则表示赞同,但涉及具体问题时却提出种种附加条件,实际上是不愿放弃在华特权,这也预示着中国在华盛顿会议上的废约之争将会面临着诸多困难。
随后,会议对中国关税自主、撤销领事裁判权、撤废势力范围、退还租借地、撤退外国驻兵及铁路警察、取消《二十一条》以及解决山东问题等,一一进行了具体讨论。讨论过程中,中国代表团一方面据理力争,另一方面也有所让步。最后,华盛顿会议通过了有关中国问题的多个议决案,另还有中日两国在会议外签订的《解决山东悬案条约》。
清王朝通过签订不平等条约虽然获得了“保全”,但国家主权的大量丧失,以及列强攫取了太多的特权,同样也给清朝统治者带来了一系列困难,由此也使其意识到不平等条约的危害。清朝驻美公使张荫棠更曾阐明:“自鸦片战争以来,七十年间,外交之事无一不失败,即所结之约无一不受亏。”“向来吾国与列强订结条约,又多半在于兵败之后,近于城下之盟,其不得平允公正,固无足怪。海关税权之沦失,领事裁判权之施行,损害独立之权,为有国者所大耻。”[41]尤其是《马关条约》的签订,引发列强瓜分中国的狂潮,造成前所未有的民族危机,不仅受到社会各阶层人士的一致反对,而且在统治集团内部也引起了较大的震动,一些开明的官员也纷纷上奏呼吁甲午战败创巨痛深,形势危急,“若再因循游移,以后大局何堪设想”。面临如此严重的危局,甚至连清朝上谕也不得不表示:“马关商约于我华民生计,大有关碍,亟宜设法补救,以保利权。”[42]
清朝一部分官员意识到不平等条约的危害之后,提出了修约的要求,特别是许多驻外公使主张通过改订条约,使“中国收复权利,而不著痕迹矣”。[43]加上从早期的维新派思想家开始,民间爱国人士也不断提出修改和废除不平等条约的要求和主张。到清末,清王朝开始主动向列强提出修约谈判。当时,围绕着领事裁判权、协定关税、片面最惠国待遇、内河航行、内地传教、鸦片贸易等一系列问题,都曾先后进行过中外修约谈判,并且在某些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果。
例如,经过多次反复谈判,1902年中英《续议商通商行船条约》第12款作出规定:“一俟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及其审断办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善,英国即允弃其治外法权。”[44]虽然这仅仅只是英国方面的口头承诺,但在当时也算得上是清王朝修约的一大进展,清朝官员曾欣喜地视之为“立自强之根,壮中华之气”。紧接着,美国、日本、葡萄牙等国也在相同的续议条约中作出了类似的承诺。
又如,增加关税的修约谈判,在清末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由于清王朝过去对有关国际惯例缺乏了解,出现像李鸿章所说的情形,“未谙各国情形,所定税则,进出口一律,所以洋货畅销,土货滞销”[45],严重阻碍了中国民族工商业的发展。为改变这一状况,清朝在改订关税税率的谈判中,坚持要求不能将进口税和出口税均实行一种税率,而且税率之低也属世界上少见,应该是“进口税重,出口税轻”。1898年,清朝总理衙门向英国提出:“中国政府希望修改税则和条约中的通商各款”,并与其他各国“妥议加税章程,列入条约”。但列强要求清王朝必须先裁撤厘金税,才能增加进口税,加上当时中国内部政局混乱,加税交涉未能实际开展。1902年进行的中外商约谈判,则初步达成了裁厘加税的协定,英、美、日等国同意在清政府裁厘之后,进口税增加至12.5%。尽管此后裁厘历时甚久,增加进口税只能停留在纸面上,但这一改约进展同样也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
不过,清王朝的谈判修约虽在某些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后来的废约斗争提供了经验教训,但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毫无疑问,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采取这样的方式根本不可能达到收回主权的目的。在修约谈判中,软弱的清王朝在许多方面都受到列强的约束和限制,也无法真正做到坚持抗争到底。因此,清末的修约谈判所取得的成效是非常有限的。
在民初的几年间,民国北京政府也曾主动敦请各国进行修改税则谈判。起初是于1912年8月照会各国驻华公使,说明1902年续修通商进口税则已满10年,应按规定进行修改。次年10月又再次提出同样的要求,英美法荷比等国表示同意。但1914年初法国、俄国、日本却相继提出无理要求作为附带条件,随后又因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而未能取得实际进展。在此之后,中国政府利用世界大战的特殊时机,于1917年3月向协约国提出以修改不平等条约相关条款作为对德宣战的条件,内容包括撤销德奥庚子赔款,协约国10年内展缓偿还;同意中国即将进口关税额增加五成;废除《辛丑条约》中有关中国军队不能在天津周围20里驻扎,以及各国在使馆与铁路尚线驻军的规定。英、法、日、意等国为了促成中国参战,共同照会北京政府,表示部分接受中国提出的三项条件,中国也于同年8月间对德宣战,并公布国定关税条例,大幅提高了关税税率,但仅适用于无约国。1918年12月,英、美、法等12国与中国订立修改各国通商进口税则,进口税率与过去相比也有所提高。
在“一战”后举行的巴黎和会上,中国政府非常希望借助美国的支持,达到全面修改和废除不平等条约的目的。经过精心准备之后,中国在巴黎和会上提出了修改不平等条约的一整套要求,内容包括各国放弃在华势力范围,撤消驻华军队巡警,取消领事裁判权,裁撤外国邮局有线无线电报机关,归还租借地和租界,中国拥有关税自主权等。除此之外,中国还在此次国际会议上提出了废除1915年中日协定说帖,并说明该约完全是日本以恐吓与威逼方式所签订,“论其性质,应视为一种单方面之条约”,亦即无效条约。这是中国第一次较为全面地提出修改不平等条约的要求,在很大程度上也可以说是废除不平等条约的首次要求。
中国虽然因为对德宣战,在国际上的地位与影响有了较大的变化,但实际上国力仍然十分软弱,在巴黎和会上提出的全面修改不平等条约和取消中日协定的要求,尚不足以引起主导和会的英、美、法、意四国重视,中国寄予厚望的美国也并没有给予支持,故然根本未曾列入会议议程加以讨论。不仅如此,巴黎和会在数次讨论山东问题时,无视中国反复提出的直接收回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益的要求,反而偏向于支持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权益的无理要求,通过了对德和约草案,决定德国在山东之“一切权利所有权及特权,其中以关于胶州领土铁路矿产及海底电线为尤要,放弃以与日本”。中国政府代表团对这一决议深感意外,立即发表抗议书,并表示“当然不能签字”。但与此同时,代表团又担心如不签字将会给中国带来其他不利后果,因为对德和约草案除山东问题之外,还涉及对德其他关系,包括废除领事裁判权、取消辛丑赔款、恢复关税主权和赔偿损失等。北京政府在获悉日本向英美法三国担保将山东半岛主权归还中国,只保留德国在山东的经济权利,开始转而倾向同意在对德和约上签字。结果,在国内激起轰轰烈烈的“五四运动”,给北京政府以及中国政府代表团造成了强大的压力。最后,在巴黎和会举行对德和约签字仪式的当天,中国政府代表通电引咎辞职,并拒绝在和约上签字。
巴黎和会虽然是中国废除不平等条约的一次失败尝试,但中国代表团拒绝在对德和约上签字,也称得上是前所未有之举。另外,中国对德宣战,并宣布废除以前与德、奥两国签订的多个不平等条约,在巴黎和会上得到了明确肯定。因此有舆论认为:“我国大规模之废约运动,始于巴黎和会。”[46]在此期间引发的“五四运动”,也是中国近代史上影响突出、意义深远的一次大规模反帝爱国运动。随后,中国的国民外交运动开始日益兴盛,为后来进一步展开的废除不平等条约的斗争添加了新的时代特征。
在1921年11月由美国发起召开的华盛顿会议上,以限制军备以及太平洋和远东问题为主要议题,中国应邀派出由130余人组成的庞大代表团与会,又积极开展了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外交努力。会议召开之前,中国方面预先进行了专门的讨论,驻英公使顾维钧提出争取达到的三大目标,即在国际上取得平等地位,解决山东问题,废除不平等条约。他还强调应向华盛顿会议特别声明:“中国政府和人民最关切的是两个主要问题,马上解决山东问题,立即废除那些不平等条约。废除不平等条约在当时尤其是针对日本,要免受日本在中国大陆推行领土扩张和经济渗透政策之害。”[47]
在华盛顿会议太平洋远东问题全体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中国代表团首先是提出了十条原则,希望这些原则获得列强首肯之后,再提出相关具体要求,以使之较易获通过。十条原则中虽有主动承认门户开放,在中国全境给予各国列强“一律享有工商业机会均等主义”之条款,但主要是要求各国约定尊重并恪守中国领土完整及政治上、行政上独立之原则,废除不平等条约。与会各国代表多数在表面上对十条原则表示赞同,但涉及具体问题时却提出种种附加条件,实际上是不愿放弃在华特权,这也预示着中国在华盛顿会议上的废约之争将会面临着诸多困难。
随后,会议对中国关税自主、撤销领事裁判权、撤废势力范围、退还租借地、撤退外国驻兵及铁路警察、取消《二十一条》以及解决山东问题等,一一进行了具体讨论。讨论过程中,中国代表团一方面据理力争,另一方面也有所让步。最后,华盛顿会议通过了有关中国问题的多个议决案,另还有中日两国在会议外签订的《解决山东悬案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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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那天就宣布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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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狼诀
201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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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如下三个鲜明的特点:第一,废约斗争历程的“过程性”和艰难性。废约并不是一朝一夕之间以一揽子废除的方式实现的,而是几代人和数届政府不断努力的结果。第二,废 约主体的多元性。近代中国的废约过程不仅是政府行为,也是各种社会力量和进步势力参与的结果,尤其是与之相辅相成的群众性的反帝运动和反侵略运动的开展,更是不平等条约得以废除的深刻社会力量。第三,废约过程发展的不平衡性。所谓废约过程发展的不平衡性是指废约的实现不是一个均衡的过程,各个不同阶段废约运动所占的历史地位及取得的成果存在巨大差异。废约的过程是曲折渐进的,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和不平衡性。各届政府在对待废约斗争的立场、态度、对策、手段等方面的差异,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它们的废约成效。
201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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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如下三个鲜明的特点:第一,废约斗争历程的“过程性”和艰难性。废约并不是一朝一夕之间以一揽子废除的方式实现的,而是几代人和数届政府不断努力的结果。第二,废 约主体的多元性。近代中国的废约过程不仅是政府行为,也是各种社会力量和进步势力参与的结果,尤其是与之相辅相成的群众性的反帝运动和反侵略运动的开展,更是不平等条约得以废除的深刻社会力量。第三,废约过程发展的不平衡性。所谓废约过程发展的不平衡性是指废约的实现不是一个均衡的过程,各个不同阶段废约运动所占的历史地位及取得的成果存在巨大差异。废约的过程是曲折渐进的,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和不平衡性。各届政府在对待废约斗争的立场、态度、对策、手段等方面的差异,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它们的废约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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