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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于2005年9月起进入某机械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通过工商银行每月支付陈某工资4000元。2007年10月,公司财务经理以现金存款方式向陈的建设银行卡汇入...
陈某于2005年9月起进入某机械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通过工商银行每月支付陈某工资4000元。2007年10月,公司财务经理以现金存款方式向陈的建设银行卡汇入27 000元。次月至2008年1月,公司均以同样方式向陈某的建设银行卡每月汇入3000元。2008年3月3日,公司通知陈某协商解除劳动关系。3月7日,双方办理了离职移交手续,陈某的工资结算至2008年1月31日。陈某与公对工资结算标准等产生争议,遂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按7000元/月标准支付其2008年2月1日至3月7日的工资8680元、替代通知期工资7000元、;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7000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7 500元(二个半月工资标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确认陈某的月工资标准为4000元,裁令公司支付陈某2008年2月工资、替代通知期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各4000元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6000元(一个半月工资标准)。公司履行了仲裁裁决,向陈某支付了2008年2月份工资、替代通知期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18 000元。陈某不服裁决,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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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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