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某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1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以保兑
我方应按规定交货并向该保兑外资银行交单,要求付款。因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一经保兑,保兑行与开证行同为第一性付款人,对受益人就要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未经受益人同意,该项保证不得撤销,只要受益人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将符合L/C规定的单据递交保兑行,保兑行必须议付、付款。
经过保兑的信用证,多了一家信誉好的银行对受益人承担在交单相符情况下的付款责任,即受益人向保兑行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保兑行则先行对受益人付款。即保兑信用证多了一重收汇的保障。
扩展资料:
保兑其要点是:
第一、保兑的对象必须是不可撤销信用证。
第二、对不可撤销信用证加保的银行,称为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第三、对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进行加保,一般是应受益人的要求而作的;所以需要加保,是因为受益人对开证行的资信不够了解,或不够信任。也有的开证行担心自己开立的信用证不被受益人所接受而主动要求加保的。
第四、信用证一经保兑,受益人便取得了开证行和保兑行的双重付款保证,收汇更为稳妥;经过保兑的信用证,首先由保兑行承担付款责任,故保兑行在此成为“第一性付款人”(First Drawee)即只要受益人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保兑行必须付款,或承兑或议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兑
同时要密切注意该批货物动向,与客户方保持联系,争取妥善解决
拓展资料
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进口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出口人(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在信用证内,银行授权出口人在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下,以该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为付款人,开具不得超过规定金额的汇票,并按规定随附装运单据,按期在指定地点收取货物。
信用证支付的一般程序是:(1)进出口双方当事人应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2)进口人向其所在地银行提出开证申请,填具开证申请书,并交纳一定的开证押金或提供其它保证,请银行(开证银行)向出口人开出信用证。(3)开证银行按申请书的内容开立以出口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并通过其在出口人所在地的代理行或往来行(统称通知行)把信用证通知出口人。(4)出口人在发运货物,取得信用证所要求的装运单据后,按信用证规定向其所在地行(可以是通知行、也可以是其它银行)议付货款。(5)议付行议付货款后即在信用证背面注明议付金额。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是指由银行(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方进行付款的书面文件。即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在国际贸易活动,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因此需要两家银行作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
①我方应继续向保点行交单议时喷款
②根据<<UCP600>>条款决规定;信用证经保说, 保总行承担与开证行同样的第性责任
③本案中因为保说行承担的第一性付款责任,只要单据符合要求,它就不能拒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