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张某和刘某都是A市市民,而且都居住在花莲区。2010年年6月1日,两人在一起喝酒,因言语冲撞导致打架,张某将刘某殴打致多处软组织挫伤。花莲区公安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张某和刘某都是A市市民,而且都居住在花莲区。2010年年6月1日,两人在一起喝酒,因言语冲撞导致打架,张某将刘某殴打致多处软组织挫伤。花莲区公安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第1项的规定,以张某殴打他认为由,于同年6月3日给予张某行政拘留5天、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刘某认为处罚太轻,遂于同年6月7日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于7月10日作出复议裁决,该裁决认定的事实与花莲区公安分局认定的事实相同,但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第4项的规定,以张某进行流氓活动为由,维持了原处罚裁决结果。张某对复议裁决不服,于同年7月14日以市公安局为被告,向市公安局所在地的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市中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市公安局向市中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自己在复议裁决中维持了市北区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裁决,故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本案被告应该是花莲区公安分局,市中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也无管辖权,案件应由花莲区人民法院管辖。
请回答下列问题;
(1)、市公安局的复议裁决是否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为什么?
(2)、被告应是哪一个行政机关?为什么?
(3)、张某可以向哪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4)、市公安局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为什么?
(5)、假设市中区法院将本案已送到花莲区法院,花莲区法院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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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哥哥00523
2014-06-14 · TA获得超过204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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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1)法院撤销公安局做出的行政处罚的行为正确。因为在胡某与王某、徐某的打架斗殴事件中,是胡某首先用笔记本砸王某的,而且根据卫生院的诊断,胡某与王某都有多出软组织损伤,但是公安局却做出了仅处罚王某和徐某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缺少必要证据,说明公安局没有查清案件基本情况和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就做出了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可以依职权予以撤销。

(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做出撤销判决:
1、主要证据不足。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
4、超越职权
5、滥用职权

(3)变更判决正确。因为事实情况中王某、徐某与地税所工作人员胡某的争执过程中造成了他人轻微伤,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过重,没有体现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法院经审理认定行政处罚行为显失公平,可以运用国家审判权直接改变行政处罚行为。

(4)不可以直接追加对胡某的处罚。因为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应该是被动的、中立的,不能超越职权而主动对没有起诉的当事人作出处罚判决。

以上内容完全手写,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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