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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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哭的礼物17
2022-10-23 · TA获得超过1.2万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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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社会/文化 >> 法律
问题描述:

2002年8月13日,某市星光大酒店接待了一批“特殊客人”。这些客人用他们自带的秤称了他们所点的海鲜后,亮出了工作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并指出,他们的海鲜缺斤少两。检查结束后,拿出一张临时手写的便条式的检查证明要求店方签字,店方觉得事态严重,没有签。店方解释称是厨师抓海鲜时将两个包厢的海鲜搞混了,并让厨师亲自向检查人员解释。8月24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举行了一个新闻发布会,指出经过明查暗访,发现多家宾馆、酒楼的海鲜缺斤少两,并指出,按销售单价计算,星光大酒店一次克扣消费者金额最多。各大媒体对此纷纷作了报道。星光成了众矢之的。9月15日,星光大酒店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自己“故意缺斤少两、克扣消费者”的行为已构成行政侵权为由,要求法院判定其通报批评的行为违法,令其为星光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问:此案争论的焦点是什么?

若是作为被告应进行怎样的辩论?

若是原告呢?他们会从哪些方面对被告的行为进行起诉呢?

谢谢各位回答!!!

解析:

因为该局并未对星光大酒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以焦点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行为是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其次才是合不合法。

作为被告在辩论中应列举所有取得的证据,特别注意的是,应当举证上述事件是酒店行为而非个人行为。

作为原告主要应从是厨师个人行为而非酒店行为方面进行答辩。酒店应当向人民法院起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侵害其名誉权,请求被告为自己恢复名誉,公开道歉,并对由此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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