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案例4

4.A省的个体户姜某由B省的甲县运5吨化工原料到丙县,途经B省的甲、乙、丙三县交界时,化学原料外溢,污染了甲县村民王某、乙县李某和丙县张某的稻田,造成禾苗枯死。受害村民要... 4.A省的个体户姜某由B省的甲县运5吨化工原料到丙县,途经B省的甲、乙、丙三县交界时,化学原料外溢,污染了甲县村民王某、乙县李某和丙县张某的稻田,造成禾苗枯死。受害村民要求赔偿,但由于赔偿数额争议较大,未能达成协议。为此,甲县的王某首先向甲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县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该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于是将案件移送到姜某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与此同时,村民李某、张某也分别向自己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乙县和丙县人民法院都认为对该案有管辖权,与A省姜某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就管辖问题发生争议,协商不成,A省姜某住所地的基层法院即向A省某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问题]1、哪个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2、甲县人民法院的移送是否正确? 3、基层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是否正确?题目是问答题(别当作简答题),答案要工整,我会及时采纳你的。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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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O117
2011-08-22 · TA获得超过3444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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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回答你。以下法条引用如无特别注明,均出自《民诉法》。
1.本案属民事侵权诉讼,按《民诉法》第29条之规定,甲、乙、丙三县及姜某住所地的基层法院均有管辖权;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御乎辖。

2.甲县人民法院的移送不正确。甲县分明有管辖权,不得以“该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由移送案件。

3.法院因管辖权问题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报请指定管辖本身并没有错,但应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法拆拆码院指定管辖,而不是报请其中一个法院的上级来指定管辖。
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旅哪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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