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王某将其家庭财产向所在地A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及附加盗窃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保单有
效期1年,9月王某所在单位为全体职工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及附加盗窃险,保险金额3万元,保单有效期1年。2000年3月,王某的家中被盗丢失财物4万元,三个月后公安...
效期1年,9月王某所在单位为全体职工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及附加盗窃险,保险金额3万元,保单有效期1年。2000年3月,王某的家中被盗丢失财物4万元,三个月后公安机关未能破案,王某遂向两家保险公司要求赔付,A保险公司就定赔付王某4万元,B保险公司在知道A已赔付的情况下,拒赔。请问A、B两家公司赔付方式是否合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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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上述情况就是《保险法》里讲的重复保险(double insurance)
具体含义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在同一保险时期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实际上如上已经是重复保险),或(或)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各国的保险法对重复保险的定义不同,实际上这句只是定义了重复保险是否为超额保险,据此可以将重复保险分为“超额复保险”与“未超额复保险”)。 重复保险的界定、构成要件和重复保险人责任分配方式的选择对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和实现保险人之间责任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A公司已经赔付了王某的全部损失,B公司可以不用赔偿。
如果A公司比例赔付,B公司需要赔付余下比例部分。
具体含义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在同一保险时期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实际上如上已经是重复保险),或(或)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各国的保险法对重复保险的定义不同,实际上这句只是定义了重复保险是否为超额保险,据此可以将重复保险分为“超额复保险”与“未超额复保险”)。 重复保险的界定、构成要件和重复保险人责任分配方式的选择对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和实现保险人之间责任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A公司已经赔付了王某的全部损失,B公司可以不用赔偿。
如果A公司比例赔付,B公司需要赔付余下比例部分。
参考资料: http://baike.baidu.com/view/219520.html?wtp=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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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司的合同赔付条款是什么?是不是属于补偿性质的?如果是,那就正常,如果不是,那可以通过当地法院仲裁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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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合理的
因为保险是补偿性质的,在保障方面谁也不能利用保险赚钱。
因为保险是补偿性质的,在保障方面谁也不能利用保险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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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看保单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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