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作场所的骚扰有哪些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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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千千律师事务所
2021-08-09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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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法律
1.2005年8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40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第58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4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二)部分地方法规
部分省、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版摘要):

1.江西省
2006年11月23日修订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36条 禁止违背妇女本人意愿,以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肢体动作等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
第55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轻微的,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对其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2.陕西省
2006年12月3日修订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33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本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妇联组织或者有关机关投诉。
本办法所称性骚扰是指违背妇女意愿,以含有淫秽色情内容或者性要求的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方式骚扰女性的行为。
妇女组织和其他社会机构应当加强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宣传教育,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第47条 违反本办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由侵害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组织批评教育,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3.上海市
2007年4月26日修订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32条 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投诉。
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第46条 受到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的妇女,可以依法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公安、司法行政机关、民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及时制止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或者未依法给予受侵害妇女必要救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4.安徽省
2007年4月27日修订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34条 禁止以带有性内容或与性有关的肢体行为、语言、文字、图片(像)、电子信息等形式,违背妇女意志,故意对其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妇女联合会、法律援助机构和公安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为受害妇女提供帮助。
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未经受害妇女同意,大众传播媒介不得报道受害妇女姓名以及其他足以识别受害妇女身份的信息。
第42条 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宁夏省
2007年5月12日修订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32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任何形式的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第45条 违反本办法第32条第1款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组织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6.广东省
2007年5月31日修订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29条 禁止违反妇女意志以带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行为、语言、文字、图片、图像、电子信息等任何形式故意对其实施性骚扰。
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建立适当的环境、制定必要的调查投诉制度等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受到性骚扰的妇女有权向有关单位投诉。
第44条 违反本办法第29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浙江省
2007年7月26日修订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33条 禁止以肢体行为、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或者其他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受到性骚扰的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和所在单位投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第43条 违反本办法第33条、第34条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8.四川省
2007年9月27日修订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33条 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用人单位和雇主应当采取措施制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第47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工作场所发生对妇女实施的性骚扰,造成妇女身体、精神、名誉损害,单位或者雇主
有过错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9.江苏省
2008年1月19日修订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32条 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含有淫秽色情内容的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肢体动作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建立适当的环境、制定必要的调查投诉制度等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受害妇女有权向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10.河北省
2008年9月25日修订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35条 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带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肢体行为、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制定相应的调查投诉制度,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第46条 违反本办法第35条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由侵害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组织批评教育;受害人可以向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11.北京市
2009年9月25日修订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33条 禁止违背妇女意志,以具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遭受性骚扰的妇女,可以向本人所在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本市各级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关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在单位、本市各级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关接到投诉后,应当采取对被投诉人批评教育、对双方进行调解或者支持投诉人起诉等措施。
用人单位、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情况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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