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紧急求助,救急!!!!!!!
我二姐和我姐夫是07国庆节年自由恋爱结婚的,后来在08年的时候由于种种不愉快,两人发生口角甚至大打出手,我姐曾经多次被打伤,就在怀孕期间都遭受过家庭暴力,我姐不堪忍受,便...
我二姐和我姐夫是07国庆节年自由恋爱结婚的,后来在08年的时候由于种种不愉快,两人发生口角甚至大打出手,我姐曾经多次被打伤,就在怀孕期间都遭受过家庭暴力,我姐不堪忍受,便只身前往青岛打工,后来不知怎么他们两人又联系上了,去把我姐叫回家了,可是在有了孩子之后,又是多次发生家庭暴力,家里都劝我姐离婚,可是为了孩子,我姐还是忍了,不舍得孩子,更不能离婚,可是前几天大姐给我电话,说是二姐这次又被打了,而且这次我姐执意要离婚了,孩子要不要无所谓了,我姐想要回自己的身份证和家里的户口本,好离婚时用到,可是男方竟然提出,说两人生活期间,曾经欠下贷款4.5万左右(五户联保的那种),再就是问他亲戚借得2万左右(开始我姐不知道,就是出了这事才知道的),想要离婚可以,但是必须得分担贷款还贷,那天正好是周末,去妇联,结果那里不上班,我大姐带着二姐去派出所做了个简单的口供记录,然后将伤势照片记录了下来,现在我姐是死活不能和他过了,想问一下,怎么办才会对我姐,最有利,还有牵扯到孩子的抚养问题,在此先谢谢了
我姐告诉我说,姐夫从我父母那里借钱的时候,都存有借据,但是对于他们家里的贷款事项,我姐只是知道有这么回事,但是具体用途我姐一点都不知道,开始做买卖的时候,家里根本没有落下债务,可是后来怎么出来的债务,我姐都是不知道的,像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呢,还有,我姐上次去法律事务所咨询的时候,有个律师告诉她说,判家庭暴力很难,我们这里有个妇女被打得吐血了,都没有能判为家庭暴力,说是家庭暴力没有明确程度的定义,还有就是是不是要了孩子的话,可以抵消一部分债务呢?敬盼佳音。
1、如果第一次起诉男方不到庭怎么办呢?法院会怎么判决?
2、如果男方不给我姐孩子,我姐强行把孩子带走,可以么?
3,、男方有病的情况下,可以起诉么,如果可以,这个会对判决有影响么?如果不能的话,又需要怎么办呢?
4、孩子现在两周岁多一点,爷爷奶奶带她去教堂集会,教孩子一些不科学的东西(信基督),有些邪乎,可以作为判决因素么?
5、明天和姐直接去法院,到那后,需要找什么人,需要什么证件和资料么?在线等待 展开
我姐告诉我说,姐夫从我父母那里借钱的时候,都存有借据,但是对于他们家里的贷款事项,我姐只是知道有这么回事,但是具体用途我姐一点都不知道,开始做买卖的时候,家里根本没有落下债务,可是后来怎么出来的债务,我姐都是不知道的,像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呢,还有,我姐上次去法律事务所咨询的时候,有个律师告诉她说,判家庭暴力很难,我们这里有个妇女被打得吐血了,都没有能判为家庭暴力,说是家庭暴力没有明确程度的定义,还有就是是不是要了孩子的话,可以抵消一部分债务呢?敬盼佳音。
1、如果第一次起诉男方不到庭怎么办呢?法院会怎么判决?
2、如果男方不给我姐孩子,我姐强行把孩子带走,可以么?
3,、男方有病的情况下,可以起诉么,如果可以,这个会对判决有影响么?如果不能的话,又需要怎么办呢?
4、孩子现在两周岁多一点,爷爷奶奶带她去教堂集会,教孩子一些不科学的东西(信基督),有些邪乎,可以作为判决因素么?
5、明天和姐直接去法院,到那后,需要找什么人,需要什么证件和资料么?在线等待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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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费用是有比例的,在国家规定的比例内,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超出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具体请参考:
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煤炭开采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热、温泉、矿泉水、卤盐开采矿山和河道采砂、采金船作业、小型砖瓦粘土矿等危险性较小的非煤矿山,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和生产、闭坑及有关活动。
建筑施工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的物品,包括军工生产危险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等。
道路交通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六条 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4元,井下矿山每吨8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2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立方米)1元,井下矿山每吨(立方米)2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0.5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第七条 煤系及与煤共(伴)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水体下开采矿山、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山、在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矿山,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矿山,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财政厅(局)核准后,可以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础上提高提取标准,但增加的提取标准不得超过原提取标准的50%。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
(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九条 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 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条 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以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客运业务按照0.5%提取;
(二)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三)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一条 中小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专户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5%和2%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其中:
1.矿山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矿山综合防尘、地质监控、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以及尾矿库(坝)等;
2.危险品生产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3.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运输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十五条 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企业利用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危险品生产或储存的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所需支出。
第二十一条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四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企业应当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具体请参考:
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煤炭开采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热、温泉、矿泉水、卤盐开采矿山和河道采砂、采金船作业、小型砖瓦粘土矿等危险性较小的非煤矿山,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和生产、闭坑及有关活动。
建筑施工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的物品,包括军工生产危险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等。
道路交通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六条 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4元,井下矿山每吨8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2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立方米)1元,井下矿山每吨(立方米)2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0.5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第七条 煤系及与煤共(伴)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水体下开采矿山、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山、在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矿山,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矿山,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财政厅(局)核准后,可以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础上提高提取标准,但增加的提取标准不得超过原提取标准的50%。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
(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九条 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 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条 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以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客运业务按照0.5%提取;
(二)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三)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一条 中小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专户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5%和2%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其中:
1.矿山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矿山综合防尘、地质监控、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以及尾矿库(坝)等;
2.危险品生产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3.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运输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十五条 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企业利用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危险品生产或储存的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所需支出。
第二十一条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四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企业应当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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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法院已经送达开庭传票,不到庭,原则上可以缺席审理,但离婚诉讼,法官掌握的比较紧,可能还要去送达。总之,离婚诉讼法官使用缺席审理较为严格。
2、如果法院判决对方有抚养权,那么你姐带孩子就没有了法律依据。
3、可以,有一定影响。但不是绝对的,还要看具体病情等等。
4、很难找到证据,并且宗教自由,不会判决。
5、找立案庭,需要带好结婚证、身份证和起诉状,证据关于家庭暴力的越多越好。
最重要的是家庭暴力的证据,比如报警记录、就诊单据、照片等等越多越好。如果实在过不下去,不要考虑太多,先起诉离婚,第一次不行,就等6个月在起诉。
共同债务是要用于家庭支出的,要有去向,要合理,不然不能认定共同债务的。
2、如果法院判决对方有抚养权,那么你姐带孩子就没有了法律依据。
3、可以,有一定影响。但不是绝对的,还要看具体病情等等。
4、很难找到证据,并且宗教自由,不会判决。
5、找立案庭,需要带好结婚证、身份证和起诉状,证据关于家庭暴力的越多越好。
最重要的是家庭暴力的证据,比如报警记录、就诊单据、照片等等越多越好。如果实在过不下去,不要考虑太多,先起诉离婚,第一次不行,就等6个月在起诉。
共同债务是要用于家庭支出的,要有去向,要合理,不然不能认定共同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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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可能会贴公告的方式审理。一般情况下是要都到场的。如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有家庭暴力的话,有可能判决不准离婚;
2、离婚是可要求孩子抚养权,如果判给女方,男方不给可申请法院给要。你姐强行带走孩子不违法,因为是你姐的孩子;
3、可以起诉。关键看什么病,如果是性病等病对你姐有利否则没有利。
4、目前国家尊重劳动者信教得自由,基督教也在之列,所以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5、去立案庭立案就可以。需要结婚证、孩子出生证明,共同财产清单(最好有证明)
2、离婚是可要求孩子抚养权,如果判给女方,男方不给可申请法院给要。你姐强行带走孩子不违法,因为是你姐的孩子;
3、可以起诉。关键看什么病,如果是性病等病对你姐有利否则没有利。
4、目前国家尊重劳动者信教得自由,基督教也在之列,所以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5、去立案庭立案就可以。需要结婚证、孩子出生证明,共同财产清单(最好有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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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名法学的准毕业生,用自己学过的知识帮你,若果好,请接受,答得不好请莫怪,仅供参考哈
1.离婚案件一般应该出庭,如不出庭,可以让法院拘传。。。会做出相应判决
2.强行带走孩子不是最好的办法,如果没有对孩子造成伤害,应该没什么的。
3.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如果男方得了重病,生活不能自理,法院可能会酌情判不离,如果不是什么大病,应该无碍判决
4.公民有信教的自由,带孩子去基督教教堂不能证明这是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除非有足够证据证明给孩子造成明显重大影响,不然一般不是判决考虑因素
5.这个我没有实务经验,不大懂,抱歉哈
6.据老师说一般离婚案件一审比较多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原告坚持离婚,可在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再起诉,这样第二次一般会判决离婚。还有你们可以多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帮忙。。。希望您采纳哈
1.离婚案件一般应该出庭,如不出庭,可以让法院拘传。。。会做出相应判决
2.强行带走孩子不是最好的办法,如果没有对孩子造成伤害,应该没什么的。
3.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如果男方得了重病,生活不能自理,法院可能会酌情判不离,如果不是什么大病,应该无碍判决
4.公民有信教的自由,带孩子去基督教教堂不能证明这是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除非有足够证据证明给孩子造成明显重大影响,不然一般不是判决考虑因素
5.这个我没有实务经验,不大懂,抱歉哈
6.据老师说一般离婚案件一审比较多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原告坚持离婚,可在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再起诉,这样第二次一般会判决离婚。还有你们可以多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帮忙。。。希望您采纳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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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缺席判决,首先要公告
2.你姐姐可以带走孩子,没问题的
3.可以起诉,没影响
4.可以提出来,但是没什么影响
5.需要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起诉书,相关的证据,证明你离婚了,受到暴力侵害了。
建议请律师
348317551加我,详解
2.你姐姐可以带走孩子,没问题的
3.可以起诉,没影响
4.可以提出来,但是没什么影响
5.需要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起诉书,相关的证据,证明你离婚了,受到暴力侵害了。
建议请律师
348317551加我,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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