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务总监委派制有哪几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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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财务总监受企业集团董事会委派,代表着出资人(股东)的利益行使监督权,经出资人授权委托可以以股东代表身份参加监事会,与《公司法》规定不矛盾。②《公司法》中所指的财务负责人由企业经理“提请聘任或解聘”,而财务总监由董事会委派。前者系经营者任用,属于企业内部人;后者系所有者委派,属于企业外部人,两者分别代表不同的利益主体。从我国国企改革的现实状况看,笔者认为,财务总监可以以两种身份进驻企业:一种是进入受派企业高层领导班子,直接从财务决策角度参与企业管理,与企业经营者共同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另一种是进入受派企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检查、监督权。财务总监以何种身份进驻企业,须视企业具体情况和集团董事会对控制权行使深度和广度的意愿而定。财务总监者受派进入企业监事会,则必须对其职责权限重新规定。本文述及的是财务总监进入企业领导班子情形下的财务监管,侧重财务总监参与企业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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