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案例

张某(男)和林某(女)从小青梅竹马,成年后情深意笃,但由于双方家长有矛盾,双方家长坚决反对他们俩的亲事。2000年2月,张、林二人双双离家到广州打工,并租用民房以夫妻名义... 张某(男)和林某(女)从小青梅竹马,成年后情深意笃,但由于双方家长有矛盾,双方家长坚决反对他们俩的亲事。2000年2月,张、林二人双双离家到广州打工,并租用民房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一年后生育一女孩。2003年7月,一保险销售人员到张某所在单位推销人寿保险,张某以自己为投保人为自己和林某各买了一份人寿保险,死亡保额均为10万元,受益人为双方所生女孩。其时,林某在外地出差并不知情。不久后,林某因车祸意外死亡。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调查后拒赔。张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问:
(1) 本案中何某对林某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2) 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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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能财经智库
2021-04-07 · 社保、养老、保险、理赔、贷款、理财等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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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保险:肇事逃逸保险拒赔,是不是保险公司的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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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久鸣
2021-04-07 · TA获得超过294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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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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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la_003
201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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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根据保险法规定,保人投保的是以丧失生命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那么被保险人不之情除非是近亲属,否则不具备保险利益。一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不同意的合同无效。但是法定监护人为被监护人投保的除外。
合同无效保险人不承担约定保险责任,投保人也可以要求返还保险费。不过构成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除外。一般来说你说的这种情况保费都能拿回来至于是否扣除什么手续费要看保险公司怎么操作了。
第二、因为丈夫为其妻子购买保险,系近亲属投保,且其丈夫并非以违反犯罪行为为其投保。因此,保险公司理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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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龙乾坤
2011-11-28 · TA获得超过2981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回答量: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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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之间没有法律上承认的关系,所以何某对林某没有任何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理论上说保险公司无需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但是里面有个细节值得推敲,当时保险销售员是否清楚他们之间没有法律关系而进行的投保。如果清楚的话,那就是另外一个结果了。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按照这个说法就要找到当时的代理人,进入民事诉讼的程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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