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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于11月30日,看了一套房子,并签订了一份《认购协议》,协议上要求交20000元定金,由于当时我没带够钱,只交了1000元定金,并在他们的要求下签了一份《延期付款申请表》,回来考虑后,觉得目前不适合购房,于12月1日去退房,他们说退房的话1000元定金就不予退回,并写了一份《退定申请表》,把那1000元做为违约金。请问他们有权索要那没有交齐的定金,也就是19000元1000元我们有权要他们退回吗我于11月30日,看了一套房子,并签订了一份《认购协议》,协议上要求交20000元定金,由于当时我没带够钱,只交了1000元定金,并在他们的要求下签了一份《延期付款申请表》,回来考虑后,觉得目前不适合购房,于12月1日去退房,他们说退房的话1000元定金就不予退回,并写了一份《退定申请表》,把那1000元做为违约金。请问他们有权索要那没有交齐的定金,也就是19000元1000元我们有权要他们退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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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建设部的法规:未签订正式合同之前,消费者有权改变主意,有权要求退还所谓的定金,但目前很多房地产发展商手持他们和消费者签订的认购书逼消费者就范,事实上这种认购书大多是不平等条约。
关于购房定金,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根据此规定可以知道,并不是所有订立认购协议后未能订立购房合同的购房定金都是不退的。因为商品房合同条款不是由开发商单方说了算,必须经购房者同意,就是说购房者也有权利提条件,交易的双方是对等的。既然是因为双方的原因不能达成一致,实质上就是开发商的条件购房者不答应,而购房者的条件开发商也不答应,所以既不能归责于购房者一方,也不能归责于开发商一方,自然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了。
所以,在合同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未能签订购房合同,并不是购房者单方面的责任,房地产公司也有责任,购房者并未违约。对此,法律人士提醒购房者注意:如果是因为购房者没有按照认购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去签约,买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而如果是因为对商品房合同及补充协议内容(以上内容认购协议中没有约定)难以达成一致,而未能签约的,卖方应把定金全数返还买方。当然,这里要提醒大家,千万注意收集在认购协议约定的时间、地点,曾有去签约的行为的证据,因为打官司讲究的是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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