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通快递丢了快件怎么赔偿!
对未保价递送物品的灭失、损毁,按实际损失的价值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票,并退赔运费。
多次贵重物品丢件,可以尝试报警或去国家邮政局投诉。
扩展资料
国家邮政局机构职责
(一)拟订邮政行业的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标准,提出深化邮政体制改革和促进邮政与交通运输统筹发展的政策建议,起草邮政行业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
(二)承担邮政监管责任,推动建立覆盖城乡的邮政普遍服务体系,推进建立和完善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保障机制,提出邮政行业服务价格政策和基本邮政业务价格建议,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快递等邮政业务的市场准入,维护信件寄递业务专营权,依法监管邮政市场。
(四)负责监督检查机要通信工作,保障机要通信安全。
(五)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负责邮政行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六)负责邮政行业统计、经济运行分析及信息服务,依法监督邮政行业服务质量。
(七)负责纪念邮票的选题和图案审查,负责审定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年度计划。
(八)代表国家参加国际邮政组织,处理政府间邮政事务,拟订邮政对外合作与交流政策并组织实施,处理邮政外事工作,按照规定管理涉及港澳台工作。
(九)垂直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
(十)承办国务院及交通运输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申通快递》
2020-03-26 · 百度认证:成都华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官方账号
如果是网购包裹丢失,这个处理起来比较简单,直接找卖家,卖家会自行处理:补发或者退款。如卖家不予处理或处理不满意,可以在沟通无解的情况下请网购平台官方介入。如果是私人邮寄包裹,这个处理起来相对复杂。首先请寄件方提供邮寄单(或快递单号)及有效证件到当地快递点进行索赔处理。如对当地快递点索赔结果不满意,可联系快递公司客服电话进行处理。如对快递公司索赔结果不满意,或者快递公司无法按照事先约定赔偿的情况,可以请求司法介入。关于索赔标准,各快递公司均有规定,按照寄件时约定的赔偿条款进行索赔即可。如就赔偿条款与快递公司产生争议时,《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13版)》第二十条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法律依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13)》第二十条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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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你是怎么解决的呀?申通客服真的是一个推一个的电话都打爆了,真的让人心烦,更本就没心去帮你解决问题 哎!!!!
到现在还没解决呢,我多次给他们打电话,电话费都大大超过了东西和运费的费用了,在我的追责下,第一次的处理结果是只赔付我东西的价格25元,不包括运费,我坚持不接受这样的赔偿,后来话务员说要么赔偿这个价格要么只赔偿运费,当时我的火气就不打一处来,凭什么我丢了东西后不说是让我的损失降到最低,而首先考虑的是让他们公司的利益损失最小,我说我本着信用的心态和你们谈事,没有胡编乱造东西的价格,一是一二是二的,没想到居然给我的答复是这。既然你们不给我台阶下,凭她妈什么让我接受这样的赔偿,况且给出的赔偿方式也不是你们公司的赔偿途径走的,后来他说看我如何才能接受,我就说现在有两种赔偿方式(我也不是无理取闹,这都是被你们逼的):1、要么赔偿物品价值的双倍;2、要么赔偿运费的五倍。后来他说给他们公司领导反映一下然后再回复我。之后我等了后长时间都没有接到他们公司的答复,我就给天津申通网点经理打过去,接电话不是本人(后来打了好多次答复都是一样的),话务员让我我事情跟她说一下,我愿意本本的说了原委,就我说的那条件不同意就不要给我打电话,我也不是要讹诈你们,我只是想让我的损失减到最小,并承诺第二天给我答复。第二天中午就到申通的客服电话,处理结果是不接受我的条件,只同意赔偿物品价格和运费。最后想了想这样的公司他妈的能有什么前途,能收点是点,就算花钱没教训了,我只能给周围的朋友们道道苦,让他们不要重蹈覆辙了,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希望大家引以为鉴吧!对这样的公司还有什么希望可言,扯他妈蛋!
1、未保价递送物品的灭失、损毁,确认该快件价值在人民币500元内,快递服务单位在该价值内按实际价值赔偿。
2、在约定保价价值内按实际损失赔偿;若赔偿不足保价价值的,可按比例退还保价费。超过寄件人声明价值的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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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条例》第十一条
【加盟经营监管】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用统一的商标、商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在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业务流程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向用户提供统一的跟踪查询和投诉处理服务。
因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造成用户合法权益损害的,前款规定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申通快递-快递服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