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案例中存在的具体行政法律关系
以下案例中存在的具体行政法律关系:某高校根据校规对参加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时有违纪、作弊行为的考生做出相应行政处分,其中有作弊行为且情节严重者被开除学籍;学校向全校学生通...
以下案例中存在的具体行政法律关系:某高校根据校规对参加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时有违纪、作弊行为的考生做出相应行政处分,其中有作弊行为且情节严重者被开除学籍;学校向全校学生通告了以上处理决定,通告中公开了被处分学生所在的院系、专业、班级、姓名等具体身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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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市场上所销售的奶粉的质量进行抽查,并通过当地公共媒体公布抽查结果、公开被认定为不合格奶粉的销售和生产企业的名称。 以上两个案例如何左手依法行政原则?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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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市场上所销售的奶粉的质量进行抽查,并通过当地公共媒体公布抽查结果、公开被认定为不合格奶粉的销售和生产企业的名称。 以上两个案例如何左手依法行政原则? 展开
推荐于2016-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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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个案例距离比较大。
高校不是行政机关,根据校规所作出的处罚好像亦不能叫做行政处罚。
工商机关对流通领域的奶粉质量进行抽检,是其法定职责。但是在公共媒体公布抽检结果,应该在告知被检测奶粉的销售方和生产企业可以复检,并且复检亦不合格的情况下。现在有关案例很多,工商部门公布不合格商品,若干日后又公布复检合格。其实只要程序合法,公布合格或者不合格商品都不是问题。问题是,《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就是说,产品是有一定的合格率的,某一批次的某件产品不合格并不代表产品全部不合格。只要改正了,那么相关行政部门就不能很轻易的在媒体曝光销售和生产企业的名称。
这两个案例其实说的都是乱作为。
作为管理机关,无论是高校管理或者行政管理,不缺位、不越位,都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高校不是行政机关,根据校规所作出的处罚好像亦不能叫做行政处罚。
工商机关对流通领域的奶粉质量进行抽检,是其法定职责。但是在公共媒体公布抽检结果,应该在告知被检测奶粉的销售方和生产企业可以复检,并且复检亦不合格的情况下。现在有关案例很多,工商部门公布不合格商品,若干日后又公布复检合格。其实只要程序合法,公布合格或者不合格商品都不是问题。问题是,《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就是说,产品是有一定的合格率的,某一批次的某件产品不合格并不代表产品全部不合格。只要改正了,那么相关行政部门就不能很轻易的在媒体曝光销售和生产企业的名称。
这两个案例其实说的都是乱作为。
作为管理机关,无论是高校管理或者行政管理,不缺位、不越位,都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追问
那这两个案例 如何遵守依法行政原则?
推荐于2016-03-06 · 知道合伙人教育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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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这种关系既应包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救济或监督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不同于行政关系。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关系构成了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四类:
第一类是行政管理关系;
第二类是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第三类是行政救济关系;
第四类是内部行政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这种关系既应包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救济或监督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不同于行政关系。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关系构成了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四类:
第一类是行政管理关系;
第二类是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第三类是行政救济关系;
第四类是内部行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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