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 停车场如何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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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8 · 投资创业,要有远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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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要在长春办理停车场手续的规定如下:
第十七条 开办经营性停车场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土地权属证明;
(三)委托经营的提供委托经营协议;
(四)停车位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
(五)符合规定的停车场设备清单;
(六)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停车场终止营业的,其经营单位应当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备案。
非经营性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在停车场投入使用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报送本条第一款第(四)、(五)项规定的材料,以及服务、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开办经营性停车场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土地权属证明;
(三)委托经营的提供委托经营协议;
(四)停车位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
(五)符合规定的停车场设备清单;
(六)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停车场终止营业的,其经营单位应当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备案。
非经营性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在停车场投入使用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报送本条第一款第(四)、(五)项规定的材料,以及服务、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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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到所在辖区的交警大队区停车场管理办公室领取申请表,按照要求如实填写,提供土地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备核查;2、拟开办的停车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施划完毕,场内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等齐备;3、区停车场管理办公室组织对经营性停车场的初步勘验工作,达到要求的上报市停车场管理办公室,同时将申请表报送行政审批中心。达不到要求的,告知申办人停车场存在的问题,继续完善;4、市停车场管理办公室对停车场进行现场勘验,达到要求的,通知行政审批中心发放《停车场经营性许可证》;5、取得《停车场经营性许可证》后,申请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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