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的工作时间是三班二倒,上12个小时,休24小时。但是这样一周我们就上了60个小时班。劳动法第三十六

写到(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但是我又看倒了第三十九条(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 写到(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但是我又看倒了第三十九条(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我想知道我们公司违反劳动法了吗?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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帅万拨M3295
2012-04-16 · 超过23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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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目前劳动法规定公司可以实行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与不定时工作制。后两者需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显然,你们公司实行的不是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按照你所说的,你们公司应该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以周、月、季、年为单位,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若超过,则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报酬,且延长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你可以到劳动部门问公司是否经过了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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