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合同法的案例分析

被告(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其基建处遂向本省的青锋水泥厂,新华水泥厂及原告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电函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水泥100吨,如贵公司... 被告(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其基建处遂向本省的青锋水泥厂,新华水泥厂及原告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电函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水泥100吨,如贵公司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演义派人前往购买。”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原告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它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各自的价格。而原告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并派车给被告送去了50吨水泥。但在该水泥送达到被告之前,被告得知新华水泥厂所生产的水泥质量比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新华水泥厂发去函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号水泥,盼速送货,运费由我公司承担。”在发出函电后第二天上午,新华水泥厂准备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原告将150吨水泥送到,被告告知原告,他们已决定购买新华水泥厂的水泥。原告认为,被告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因协商不成,原告遂向法院提起公诉。

请根据上述案情,运用合同法原理和我过《合同法》的规定分析以下问题:
1.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被告是否需要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2.被告和新华水泥厂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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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来答
折清绮AF5780
2008-01-06 · TA获得超过1822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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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不成立。
因为被告第一次电函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被告不需要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2、成立。
被告向新华水泥厂发去函电是要约,新华水泥厂准备发函称已准备发货,已经承诺。
zhongzhong0007
2008-01-06 · TA获得超过221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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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成立 因为被告第一次电函是要约邀请
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2、成立 因为被告向新华水泥厂发去的是要约且新华水泥厂也作出承诺,合同已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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