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
法律分析: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雇佣关系对主体双方无特殊规定,但雇员一方只能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人身隶属性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关系,雇佣关系的双方则不存在隶属关系,是平等的两个主体;3、解决争议存在区别: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劳动争议适用仲裁前置程序,而雇佣关系受民法调整,适用民事争议处理程序;4、劳动者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工伤保险条例》适用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进行赔付的。《工伤保险条例》不适用于雇佣关系;5、支付报酬方式不同:劳动关系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报酬;雇佣关系多为一次性地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报酬。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