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帮忙解决两道刑法案例,谢谢

1吴某(男,45岁)为减少继承父亲遗产的法定继承人的人数,以便分得更多的遗产,便极力怂恿其兄乘坐飞机出差。为达到此目的,吴某甚至自己掏钱为其兄购买飞机票,因为最近一段时间... 1 吴某(男,45岁)为减少继承父亲遗产的法定继承人的人数,以便分得更多的遗产,便极力怂恿其兄乘坐飞机出差。为达到此目的,吴某甚至自己掏钱为其兄购买飞机票,因为最近一段时间,民航客机频繁出事,吴某便希望通过让其兄乘坐飞机而飞机失事,从而达到杀死其兄的目的。其兄为吴某表面的热情所动,遂乘坐飞机外出。果然,飞机因遇到强烈风暴坠毁,其兄也死于空难。吴某突然良心不安,于是到公安机关自首,以致案发。
对于此案,公安机关内部就能否立案发生了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立案侦查。理由在于:在此案中,行为人有故意杀人的主观罪过,又实施了一定的行为,而被害人又因为听了吴某的怂恿乘坐了飞机并发生了死亡结果,吴某的行为与其兄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吴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当立案。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应该立案。理由在于:吴某的劝导行为并不必然导致被害人的死亡,被害人的死亡纯属意外,因而吴某的劝导行为并不是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二者之间并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 被告人高建生,男,24岁,某市建筑工人。
1985年7月16日上午,高将所骑的摩托车停放在本市城区中山南路民用电器贸易中心门前的便道上。此时恰逢三轮车工人康桂泉(男,66岁)为该贸易中心拉货至该贸易中心门前。康认为摩托车“碍事”,将车挪开。高建生不让动。争执中,摩托车被碰倒,高建生便用右手打了康左胸一拳。康仰面摔倒在马路沿儿下,当即“伸胳膊,蹬腿,张嘴”。在群众的协助下,高将康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尸体检验报告称:(1)死者康桂泉患有高度血管粥样硬化,形成夹层动脉瘤,因瘤破裂,引起大出血,心包填塞死亡。(2)死者胸部左侧有皮内出血,符合被拳击伤的情况。此一拳可使夹层动脉瘤破裂。
在本案中,被告人高建生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在于:其打一拳的行为与康某死亡的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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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来答
在马山09
2008-02-23 · TA获得超过3187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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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中吴某不构成犯罪。这个案例很有意思。吴某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意愿,而且为此意愿实施了怂恿坐飞机,购买机票供乘坐等行为,但是,其利用飞机坠毁杀人的想法,是吴某这个自然人无法亲自实施的,如果其有超自然力量,也犯不着用此异想天开之法了。因为这个驱使飞机坠毁的杀人方法是他永远用意念想法无法实现的。至于飞机真的坠毁,纯属偶然,是风暴等自然力量的偶发因素造成的。吴某的御哪行为与飞机坠毁之间没有任何关联,因此其行为对于兄长的死显然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二、高建生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高某在这个案例中仅打了一拳,很不幸一拳命中。高某打人显然是故意伤害行为,故意伤害是以结果定罪的,轻伤即可哪拆粗追究刑事责任,死亡则十年以上。关键在于伤害行为与死亡的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经鉴定,死者是因动脉瘤破裂,大出血,心包填塞死亡。如果没有这一拳,动脉瘤不会破裂,不破裂就不会流血填塞心包而死,这一连串的因果关系是成立的。尽管是因为死者特殊的身体特质,与高某一拳打在胸部结合而导致其死亡,但这无法抹杀一拳引起的死亡后果。如果这一拳不是打在此处,而是打在脸上或许就不会死人。虽然打拳打在何处有偶然性,但是打拳达到此处致人死亡就必须对行李镇为后果承担责任。再打个比方,用枪远远的射杀人,一枪打在头颅或心脏就死亡,打在腿上就不死,打在何处有偶然性,但初衷都是故意杀人,只是打不死与打死量刑不同而已。同样,故意伤害的行为确定,死亡的后果确定,法医鉴定结论就将两者的因果关系串联起来。

有点罗嗦了哈,不过分析案例很过瘾,见笑。
杨佰林
2024-10-14 广告
业务范围罪轻辩护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无罪辩护无罪辩护是指... 点击进入详情页
本回答由杨佰林提供
泷简Vt
2008-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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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例一中,被告人亮握吴某主观上虽有致其兄死亡的意图,但在客观上并没有采取杀人行为,而是意图通过飞机失事使其兄死亡,因而不存在刑法中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案例二中,高建生的行为与康某的死亡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因果关系,那么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呢?应当认为是有因果关系的,因为高建生虽然不知道康某患有动脉瘤,但康某已是66岁高龄,拳击致其胸部左御凳侧皮内出血,这是一种故意伤害行为,死亡是故意伤害的加重镇键旅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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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土木
2008-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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