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分析,自己不是专业学法律的,现有两道案例分析题需求助广大网友!本人财富有限,再奉上10金

1、2010年7月16日,张某和李某达成保管合同,双方约定:李某由于将长期外出,将自己的一头牛交给张某看管,报酬(含饲料费)每月1000元;2010年7月18日,李某将牛... 1、2010年7月16日,张某和李某达成保管合同,双方约定:李某由于将长期外出,将自己的一头牛交给张某看管,报酬(含饲料费)每月1000元;2010年7月18日,李某将牛交付给张某。在张某照料期间,该牛疾病发作死亡,经兽医诊断该牛已经患传染病2个月,是因为没有及时治疗而死亡。张某自己的牛已经被传染,为治疗花了500元。问:
(1)张某和李某之间的合同何时成立?为什么?
(2)假设李某明知自己的牛患疾病而没有告诉张某,张某是否就该牛的死亡承担责任?为什么?
(3)张某能否就自己500元的损失向李某主张?为什么?
2、李某下班回家,在乘坐该市运输公司119路公共汽车的途中,被车窗外飞进的一块小石头击中左眼球,当场出血,被送往就近医院治疗,但因伤势严重导致失明。李某要求运输公司赔偿,但运输公司以李某的伤是外来的原因造成的,运输公司没有过错为由拒绝赔偿。
问:(1)运输公司对李某的伤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如果李某是打开车窗把头伸出去眺望而受伤,运输公司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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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书语
2012-09-16 · TA获得超过103个赞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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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题第一问:张某和李某之间的合同于2010年7月18日成立。
因为张某和李某之间是属于《合同法》中的保管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7月16日只是双方签订该保管合同,李某并没有实际将保管物交付于张某,而7月18号的时候,李某才将保管物牛交付给张某,故此时合同才成立。

第二题:张某不该承担牛的死亡责任。
因为本案中,李某未履行诚实信用原则,即未对张某告知该牛已患传染病(不管李某知不知道该牛患病。李某知道而不对张某说就是故意隐瞒;李某不知道该牛患病而没对张某说则是过失,自己的牛自己都不关心,岂能要求别人应当知道。)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张某还请兽医为该牛诊断,本案中张某尽了保管义务,据此,张某不应当赔偿,而且张某的牛因其感染花费500元,李某还应当赔偿。

第三题:张某能就自己的500元向李某主张赔偿。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李某作为寄存人没有将牛患病的事实告知张某,就将牛交付给张某保管,本身已违反该法条规定的应当告知义务,而后又致使张某的牛被传染,张某作为保管人因此受损失为牛治疗花了500元,就是说张某知道并且采取了补救措施,故根据该法条,李某作为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张某有权能就自己的500元损失向李某主张。

第二大题
第一题:运输公司对李某的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很明显,本案中李某是被车窗外飞来的小石子打伤,而并非出于自身原因或者故意或过失,因此承运人运输公司应当对李某的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题:运输公司不承担责任。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公交车都有提示不要将头或手或其他伸出窗外,尽了告知义务。而李某打开车窗把头伸出去眺望的行为属于故意,是该法条的排除项,故此责任运输公司不承担。

汗,辛辛苦苦打了这么多字,还是。。
昂黎明8H
2012-09-16 · TA获得超过675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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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合同自交付牛时成立;即2010年7月18日。
2.是的,全责。因为这是故意行为。
3.可以。主张侵权之债。
二、
1.应当承担。这算是载人运输合同。
2.要。但是可以减轻责任。因为公交公司会告知车辆行驶途中不要把头、身体伸出窗外,李某伸出,就存在过错,但这只是一种一般过失,不能完全免除责任。
追问
第一题第2问,我怎么感觉不应该承担责任呢!这个有点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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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乀省0j
2012-09-28 · 超过15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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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1.自李某将牛交付给张某时,合同成立,因为这是属于实践性合同;
2.无需承担,因为在双方缔约过程中,李某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告知张某相关事实,造成的损失由李某自己承担;
3.如果李某真的故意不告知张某真实情况,那么张某是可以有权向李某索要那500,这个是由于在缔约过程中,李某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由此造成了张某的损失,并且最后导致合同的终止,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
二:
1.应当承担
2.要负责人,不过可以减轻,我们通常都听到公车会告知大家,不要讲头手伸出窗外等等的警示··
所以受害方也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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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冰落寒
2012-09-16 · TA获得超过593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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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7月18日。合同法三百六十七条保管合同中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不承担责任。合同法三百七十条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的,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如果保管人也就是张某知道或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则不能主张。除此之外,可以主张,寄存人负赔偿义务。
1、应当承担。合同法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此案不属于例外的情形。
2、不承担。李某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有重大过失,承运人举证后,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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