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案例分析1 紧急。。请详细点。。谢谢。。

<b>案例分析1</b>2002年11月5日,某县药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某零售药店销售的左金丸有劣药嫌疑,便当场予以查封。后经调查证实:该药店于同年10月28日从... <b>案例分析1</b> 2002年11月5日,某县药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某零售药店销售的左金丸有劣药嫌疑,便当场予以查封。后经调查证实:该药店于同年10月28日从该县医药公司购进左金丸200瓶,每瓶进购价4元,共付价款800元;已经销售5l瓶,每瓶销售价4.4元,销售取得价款224.4元;尚有149瓶未销售。紧接着对该县医药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医药公司向××药业公司(药品生产企业)购进同批左金丸1000瓶,进购价每瓶3.5元,除了向该药店销售200瓶外,其他的在仓库尚未销售。后经检验证实,该批左金丸确实属于劣药。根据上述事实,该县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以生产经营劣药为由,拟对三家行政相对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并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①对医药公司,没收尚未销售的左金丸800瓶,没收违法所得800元,罚款14000元;②对药店,没收尚未销售的左金丸149瓶,没收违法所得224.4元,罚款3600元;③对药业公司,罚款14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500元(其中利润1000元).三家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药业公司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且明确表示接受行政处罚,而医药公司和药店提出不同意见,同时提供了检验报告单、购进票据、药品购进记录等有关证据材料。被处罚人某某药店认为,自己所经营的这批左金丸是从医药公司购进的,进购渠道合法,手续齐备,属于合法经营,却不知道是劣药,也没有故意经营劣药,因此,自己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有违法,责任在于医药公司,应当由医药公司负责。被处罚人某某医药公司认为,某某药业公司是合法的药品生产企业,在向其购进该批左金丸时,已索取检验报告单和有关票据,一切手续合法,至于该批左金丸属于劣药问题,应当追究某某药业公司的法律责任。 问题:你认为以上处理是否合适?为什么?应如何处理?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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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school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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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处理不合适。 因为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 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 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 除其他行政处罚”,即主观无过错经营、使用假劣药品可以只承担有限行政责任。 本案例中药店提供“进购渠道合法,手续齐备的凭证” ,所以对零售药店的处罚: 没收尚未销售的左金丸 149 瓶,没收违法所得 224.4 元,不应给予罚款。本案例中医药公司提供“已索取检验报告单和有关票据,一切手续合法的凭证” , 所以对医药公司的处罚:没收尚未销售的左金丸 800 瓶,没收违法所得 800 元,不应给 予罚款。 又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 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对药业公司 (药品生产企业) 罚款 14000 元, , 没收违法所得 4500 元(其中利润 1000 元). 的处理分析:罚款超过三倍,不合理。应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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