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生效2年后发生理赔保险公司能以隐瞒既往病史拒赔
陈女士最近被查出患了癌症,她10年前投保了以癌症和意外险保障为主的康乐险,遂向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却告知,陈女士投保时患有心脏病,没有如实告知,不能得到赔偿。陈女士感到非常愤懑,连续10年缴费,最终却换来不能理赔。本刊工作人员已经多次接到类似的带病投保的投诉和咨询,那么,像陈女士这种情况为何不能得到理赔吗?按照《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在投保时都要求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既往病史,通常采取列举方式,让投保人选择,便于保险公司对风险做出判断,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是否增加保费。陈女士投保时患有心脏病,没有告知保险公司,在10年后理赔时,保险公司以这个疾病足以影响是否同意承保或者增加保费为由解除保险合同。陈女士表示,当初投保时,代理人并没有让她告知既往病史。在保险市场上,类似情况时有发生,很多业务员为了促成业务,减少投保人的顾虑,往往“忽悠”投保人不必如实填写。但由于投保单上有投保人亲笔签名,意味着已经阅读了保险合同,同意相关合同条款。陈女士对业务员的“忽悠”,如果不能举出证据,只能是哑巴吃黄连。在这里也给消费者提了一个醒,不能轻易相信营销员的话,保险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所有的权益要最终落在合同条款“白纸黑字”。从陈女士的投保情况来看,缴费已经10年才患癌症,不存在故意隐瞒事实的动机,属于过失未告知,因此,保险公司即便不予理赔,也要全额退还保费。一是保险公司有过错,仍然要赔付,比如陈女士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没有告知是业务员没有解释清楚,或者患有的疾病没有被要求如实告知。二是未告知的疾病对承保或者费率影响不大。如果陈女士不是心脏病,而是一般的皮肤病或者不要求告知的疾病,都不会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其实,这也暴露出一个问题,对于何种疾病不告知可以解除合同,保险公司掌握决定权,既当运动员又做裁判,这显然有失公平。从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考虑,保险公司应该多走“人性化路线”比如回访提醒,签订权益确认书等,不要等到理赔时再去查对既往病史,保险应该以提供保险金为目的,而不是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