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法官和执行法官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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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法院的审判法官(审判员)和执行法官(执行员)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区别:
1、定义不同
前者在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所组成的合议庭中,是负责组织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
后者属于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负责有关执行事项的人员。
2、目的不同
前者设立的目的在于完成人民法院的工作职责,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
后者设立的目的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审判人员的移交,开展执行工作,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财产给付内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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